壹.定義:
房屋維修基金是指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本金由出售單位和購買單位共同籌集,所有權歸支付方。利息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利息不足時,由產權人分攤。
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辦法:
1,售後公房維修基金怎麽交:
根據上海公積金F(1995)25號、上海房改(1995)415號等文件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形成三項基金:維修基金、電梯泵基金、鄰裏維修基金,通常稱為“三項基金”。
“三項基金”中,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和出賣人按房款比例繳納,電梯泵基金和小區維修基金由出賣人在房款收入中繳納。
繳納標準:首期維修基金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1)根據市政府1994、1995、1996、1998和1999公房出售計劃:
計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造價×比例×面積。比例是多層的:買方支付1.5%,賣方支付6%;高管:買方支付1.5%,賣方支付12%;
(2)2006 54 38+0的計劃規定:
買受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8元(很多高層建築也壹樣);
出賣人:多層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71.88元,高層建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43.76元。
2、新建商品房如何繳納維修基金: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壹般按以下標準規定首期維修資金的繳納、建賬和繳納期限:
1.首期維修基金的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新建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配有電梯的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4%繳納,房屋所有權人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繳納;
(2)無電梯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造價的3%繳納;無電梯的房屋,買受人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支付2%的費用。
2.維修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維修資金應當開立專用賬戶,並應當以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每套房屋設立賬戶,每套房屋單元單獨設立子賬戶;壹套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門號的,應當按照門號設立賬戶,每個住宅單元的子賬戶應當分開。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維修和更新不得使用維修基金,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1]?。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城市商業銀行簽訂委托協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立維修資金賬戶,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首期維修基金繳納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新建商品房購買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繳納首期維修基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應當將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存入專門銀行;
(2)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產權利變更登記前,應當將所購商品房的維修基金按標準存入專門銀行;
(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標準繳納維修基金,並存入專門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