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07年7月-12 09: 55: 07來源:湖南省物價局
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湖南省物價局於2000年2月至2006年5月對全省農村農民住房收費情況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調查。從調查總結來看,目前涉及農民住房建設的收費多而亂,整頓農民住房建設收費是促進農民減負增收、啟動農民住房消費的當務之急。與農民住房收費相關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建議如下:
壹.主要問題
按照現行政策,被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農民,只能收取建設用地批準書和集體土地使用證。占用耕地建房,不能開墾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收取耕地開墾費;因挖掘、塌陷、占用等造成土地破壞,無法復墾或達不到要求的,可收取土地復墾費。據調查,相當多的地方政策落實得比較好,如衡陽、株洲、永州、懷化等地。農民建新房平均收費300元左右,最低的收費只有7.5元。但就全省而言,農民住房收費仍存在項目多、額度大、行為無序等突出問題。成為當前農村民間投資和住房消費受阻的重要原因。不僅嚴重影響了政府形象,也挫傷了農民建房的積極性,影響了省委、省政府農村減負增收政策和農村消費政策的落實。
(1)收費項目多。據調查,在全省大部分地區,農民建房的實際項目壹般為6-20個,最多的達到28個,遠遠超過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主要表現為:①按獨立名稱收費。壹些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了解決管理人員的開支,甚至為了地方政府和部門的利益,擅自出臺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如常德市桃源縣向農民收取建築材料費、土地管理費、土地測繪費、土地估價費等。(2)擴大收費範圍。主要是壹些地方把只在城市建房收取的費用擴大到農村建房。比如懷化向農民收取市政設施配套費、拆遷管理費、白蟻防治費、人防工程等;有的在非文物區收取文物勘察費;有的在非林地收取森林植被費。③乘車費用。如株洲、湘潭、婁底等地,由鄉(鎮)政府或其他部門收取安全保險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土保持費、防洪保安基金等。
(2)收費金額大。據調查統計,全省農民住房費用金額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戶均費用約為1000元。最高的如臨湘市長安鎮,交15784元,按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76元。農民建房收費過高,不僅直接增加了農民的負擔,也挫傷了農民建房的積極性,不利於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
(3)收費行為混亂。第壹,我們在向農民收取建房費用時不使用正式票據,甚至在沒有發票或欠條的情況下收取費用。如嶽陽平江縣金木鄉政府向農村建房戶收取住房費用,開具的票據是鄉政府自制的收費收據。上述現象在全省各地較為普遍。二是收費隨意。主要是受個人交情、建房戶經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壹些地方對同樣建房情況的農民建房戶實行不同的收費額度和收費標準,有的甚至相差幾倍到十倍。三是超越權限範圍,擅自審批和收取相關費用。比如,根據《土地法》,農民占用耕地建房,審批權限在省裏。其實都是下級批準的。審批後向農民收取開墾費,甚至農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而且收費靈活,往往超過國家標準幾倍到幾十倍,既增加了農民建房負擔,又造成土地流失。四是在審批農民建房手續過程中,利用部門行政職能強制服務和收費。如湘潭市在審批農民建房手續時違反自願、有償原則,強行向建房戶收取勘測費、描圖費、保險費、設計費等經營服務性收費。
二、問題的原因
導致農民住房收費高且亂的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體制不暢,這是農民建房亂收費的根本原因。按照規定,鄉鎮國土所和建管站應該是壹級部門的派出機構,縣市國土和建設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統壹下撥經費到人頭。但據調查,該省前幾年發展起來的基層國土建設站,大部分人員和經費並沒有納入縣市國土建設部門的直接管理和財政分配,即使有壹部分納入縣市垂直管理和財政分配,也只是幾百到幾千元的象征性撥款。這樣,由於管理體制和財政撥款的原因,壹方面,許多基層國土建管站缺乏必要的經費來源,不得不通過收費來解決人員工資和業務經費;另壹方面,鄉鎮國土所、建管站編制失控,人滿為患,靠收費養人的現象比較嚴重。根據國土部門的數據,該省有2395個鄉鎮土地辦公室,管理人員8708人。50%左右的人員經費沒有納入財政預算,主要靠收取土地和建房費維持。
(二)利益驅動,這是農民建房收費的直接原因。壹是壹些縣、市、區、鄉鎮政府把土地收費作為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給鄉鎮國土所(站)下達創收指標,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千萬元。為了完成創收任務,土地所(站)不得不利用手中的權力隨意收費。二是壹些鄉鎮幹部職工為了減少財政支出或逃避監管,掛靠在國土建站發工資或報銷相關費用,通過向農民多收建房款,迫使國土建站收支平衡。三是壹些鄉鎮國土所(站)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相互競爭,借地賺錢。上述情況在株洲、婁底多個縣、市、區、鎮都不同程度存在,是直接導致農民建房收費不合理的重要因素。
(三)政策不夠明確,是農民住房收費混亂的重要原因。國家現行政策只對農民在集體土地上建房被批準應當收取或可能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作了概括性規定,沒有區分不同地點、不同土地用途、行政審批和中介服務職能,對農民建房收費的各種情況作了明確規定。事實上,在目前的情況下,農民建房有很多不同的情況,有的是在原有房屋的基礎上改建,以改善住房條件,有的是在小城鎮的規劃區內搬遷,有的是建在公路和郊區的交界處,有的是為經營而建,出租或自己經營。由於政策規定不明確,壹方面增加了基層國土所和建管站在不同地點、不同用地性質審批農民建房和收取相關費用的隨意性;另壹方面,不利於有關部門及時準確查處涉及農民住房建設的各種亂收費行為,造成收費秩序混亂。
(四)管理不到位,也是農民建房亂收費沒有得到及時有效遏制的重要因素。雖然我省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每兩年開展壹次大規模的清費減負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每次清費減負行動都沒有觸及農民住房收費,客觀上形成了農民住房收費管理的死角。由於缺乏必要的監督和控制,壹方面,基層政府和國土、建設等部門不能及時有效地制止和查處農民住房上的不合理收費,使得不合理收費現象愈演愈烈;另壹方面,農民本身對政策了解不多,難以區分合法收費和非法收費,缺乏抵制亂收費的能力,為亂收費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三、對策和建議
農民住房收費事關減輕農民負擔、啟動農民消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大局。在分析農民住房收費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的基礎上,必須統壹思想認識,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理順鄉鎮國土所、建管站和人員的關系,實行標本兼治。
(壹)提高認識,把整頓農民住房收費作為減輕農民負擔、擴大農村消費的重大舉措。住房消費是農民消費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工作內容。根據當前農村消費的特點,壹般來說,除了溫飽消費,農民最大最迫切的消費需求是建房,然後才會考慮其他消費。當前,農民住房費用負擔過重,不僅直接增加了農民負擔,也嚴重影響了農村消費需求的啟動和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據統計,1999年末,全省農業人口505995438+0000人,農業戶數1364260戶,農業人口人均純收入21.475438+0.8元,其中年均純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占72%。據初步調查,年人均純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農戶中,除部分新建戶外,近兩三年有住房需求的約占30%。以每戶投資654.38+0.5萬元計算,總投資規模可達500億元。但由於農民住房費用負擔重等因素,1999年全省農村住房實際投資不足100億元,其中約15%用於支付各種建房手續。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壹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把整治農民住房收費作為擴大農村消費、促進經濟發展、減輕農民負擔、改善農村生活條件的壹件大事,擺上重要議事日程。
(二)理順並妥善解決鄉鎮建站、用地機構和人員經費,從根本上遏制亂收費的源頭。壹是結合鄉鎮機構改革精簡人員、調整結構、理順機構,明確鄉鎮土地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垂直管理,建站由縣級建設部門管理。二是縣級財政在精簡人員的基礎上,統籌安排人員經費,開前門,堵後門。三是根據農民建房過程中部分服務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機構的實際情況,區分行政審批和中介服務職能,允許合法中介服務機構自願與農民簽訂委托服務合同,適當收取中介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根據服務成本和農民承受能力核定。這樣既能鼓勵鄉鎮國土所和建管站為農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服務,又能彌補人頭資金的不足。
(三)明確農民住房建設收費政策,切實規範收費行為。鑒於現有政策法規已難以適應農民建房的客觀情況,建議根據農民建房用地的不同性質和地區經濟情況,進壹步明確和明確相關收費政策,使農民建房收費幹凈有序。壹是農民在原有房屋基礎上建房或占用荒山、荒坡、荒灘建房的,只按規定收取建設用地批準費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費。二是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建房,但相應耕地不能耕種或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壹書壹證”費外,可收取耕地開墾費,但收取的金額應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2004年12月25日第102號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準征收。省人民政府[2000]1號。三是已批準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含集鎮)內未開發的集體土地上自建住宅。不占用耕地的,只收建設用地審批費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費。如果他們占用了耕地卻不能開墾相應的耕地或者開墾不符合要求,可以收取耕地開墾費。四是經批準農民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設商品房的,除按規定收取“壹書壹證”費用(占用的耕地不能相應復墾或耕地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可收取耕地復墾費)外,可按建安造價的2%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但每戶最高不超過300元。五是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原有宅基地、荒山、荒地、耕地、集體土地上建房的農民,因挖損、塌陷、占用等造成土地損毀,不具備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可按規定收取土地復墾費,但每戶收費標準控制在200元以內。六是農民在已開發的“三通壹平”、“七通壹平”等形式的國有土地上自建住宅,視同城鎮居民自建私房,不得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遷建統建費、文物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占用費、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型墻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零散費、建築噪音費、人防設計審查費等費用。七是災區水毀農民住房由政府在原地、異地重建的,按規定免收壹切建房費用。
(四)在全省範圍內深入開展農民住房收費專項整治行動,嚴肅查處農民住房各種亂收費行為。壹是要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整治農民住房收費工作列為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層層落實嚴格的工作目標考核。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物價、國土、建設、財政、林業、監察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工作小組,制定專項治理方案,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二要堅決取消壹批亂收費。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組織各地價格主管部門逐項、逐標準認真清理涉及農民住房的各項收費的基礎上,商有關部門,堅決取消房屋管理費、勘測放線費、土地開發費、土地使用證費、耕地保護費、宅基地使用費等壹批不合理收費。由地方政府設立,真正減輕農民住房建設的不合理負擔。三是要切實加大對農民住房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針對當前農民住房建設亂收費現象嚴重的情況,要采取層層查處的方式,組織開展農民住房收費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涉及農民住房建設的各類亂收費行為。各級國土、建設等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範自身收費行為。要加強督查督辦,督促各地認真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忠實落實整頓和規範農民住房收費的各項政策措施,最大限度減輕農民負擔。(本文獲2000年價格工作優秀調研報告壹等獎,入選中國價格出版社《價格工作調研報告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