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範圍與標準:風險調劑金分三年提取,每年提取額為各地上年度實際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5%。
(二)核定方式: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地上報的上年度實際征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金額,編制各地當年應上解數額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下達年度市級風險調劑金上解計劃,上解風險調劑金的年度為會計核算年度。
(三)上解程序:各縣(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上解任務數,於次年3月20日前將風險調劑金上解至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財政專戶。
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按各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3%計提。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累計結余達到全市上年度2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水平時,暫停提取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基金收不抵支時,可調整市級工傷保險風險調劑金提取比例及累計結余限額。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額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全部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每月申報時攜帶本單位上月財務列帳的工資表並且在繳納次年l月份基本醫療保險費時,攜帶上年應付工資帳等有關帳冊、報表,對上年單位繳費進行清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