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減25)乘以1%。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R乘以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哪伏通知》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攔旅出李衡攜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