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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孩子撫養費標準

被 扶養 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 喪失勞動能力 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如受害人有被扶養人的,侵權人還應支付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工傷死亡,子女未滿18歲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按工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人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年滿18歲或者因為其它原因喪失供養親屬條件。本人工資,是指工亡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 有撫養關系 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三條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第四條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壹)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

法律依據:

《 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損害 的,應當賠償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 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和 死亡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