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財政局
文件
沈陽市衛生局
沈陽市教育局
沈陽市民政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殘聯
沈勞社發2007號
關於印發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沈陽市財政局
沈陽市衛生局
沈陽市教育局
沈陽市民政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殘聯
2007年8月28日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通知
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於2007年8月28日發布
(* * 3500份)
沈陽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增強城鎮非從業居民抵禦疾病風險的能力,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障的目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由政府組織實施,以城鎮居民個人(家庭)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實行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的保險制度。
第三條堅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從市場情況出發,綜合考慮居民醫療需求和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和保障水平;堅持以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為重點的原則;堅持個人(家庭)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對困難群體給予優先補助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政策引導、自願參與、逐步推進的原則;堅持統籌安排,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其他人群各類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準和管理措施的均衡銜接。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
第五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和監督。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醫療保險卡的制作和業務經辦、指導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並編制各項管理和經辦經費預算,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財政專戶,監督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市衛生、教育、民政、稅務等部門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殘聯,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保險範圍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城鎮居民,屬於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
壹是本市範圍內的全日制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學的學生。
二、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學齡前兒童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下同)、男性60周歲以下、女性50周歲以下、低收入邊緣戶、重度殘疾人(指非低收入邊緣戶或非低收入邊緣戶、失業重度殘疾人二級以上,下同)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指法定退休年齡不足65438+)
四、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男性年滿60周歲(含60周歲,下同)、女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下同)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
第七條本辦法實施後,戶籍從外地遷入本市且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異地享受養老金或養老待遇,退休後遷入本市的人員,不在本辦法範圍內。
第八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包括低收入人員、低收入邊緣戶、重度殘疾人),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支付水平
第九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是參保個人(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是各級政府的補貼資金;
3.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標準如下:
壹、18周歲以下學生、學齡前兒童和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資助標準為80元。
二、18周歲、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0周歲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低收入者、邊緣戶、重度殘疾人,以及男46周歲以上、女36周歲未參加非從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
三、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不屬於城鎮老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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