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強行扣劃凍結銀行卡的錢,說明有案件在法院被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有權強行扣劃的銀行存款;
2、如果沒有案件,是法院扣劃錯誤,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立即糾正。
銀行卡被公安局凍結了不是終身的,壹般凍結時間是半年或者壹年,處理完畢公安機關就會解凍的,詳細情況咨詢凍結機關。
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凍結個人銀行賬戶,以下情況可以申請凍結銀行卡:
1、如因辦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報請法院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
2、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銀行回復並簽字按規定凍結該賬戶;
3、壹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需求可延期壹次壹般延期為三到六個月;
4、如涉嫌違法等可對賬戶進行永久凍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第二百三十九條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明確凍結財產的賬戶名稱、賬戶號碼、凍結數額、凍結期限、凍結範圍以及是否及於孳息等事項,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凍結股權、保單權益的,應當經設區的市壹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凍結上市公司股權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二百四十條 需要延長凍結期限的,應當按照原批準權限和程序,在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第二百四十三條 凍結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財產的期限為六個月。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二百四十七條 對凍結的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財產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