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交底是合同簽訂人員或精通合同管理的專家向公司其他業務部門、項目部管理人員,對合同意圖、合同要點、合同風險點、合同執行的策劃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範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無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範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