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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普通合夥人壹般出資比例多少

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基金,普通合夥人壹般出資比例多少?

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形式所設立的基金中,壹般出資比例為1%。

普通合夥人=1%的資金+無限連帶責任+企業管理權,有限合夥人=99%的資金+有限責任+合夥協議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1.經營控制權。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有充分的管理權和控制權,任何與企業經營相關的對外法律文件都必須經過普通合夥人審查;2.年度管理費。普通合夥人有權獲得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用於支出企業運轉的日常經費;3.利潤分成。普通合夥人投入總額1%左右資金,即可得到投資收益20%左右的分成。

普通合夥人的義務:1.最低出資基金資本總額1%的資金,***同承擔風險;2.信義義務,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普通合夥人須約束自己的行為,不得濫用職權謀私利;3.信息披露,普通合夥人須定期向合夥人提供財務報表及年度發展報告;4.遵守有限合夥協議,不得違反合夥協議中協定的條款,杜絕機會主義行為。

什麽叫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設立的企業,根據合夥人的組成不同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而合夥企業的設立者即為合夥人。有限,根據其字面意思是指在某壹確定的範圍、條件內,有限責任即是承擔主體承擔在某壹確定範圍內的責任,超過範圍則無須承擔。根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是有限責任還是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分為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有限合夥人即是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設立者,同時由於其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因此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參與設立合夥企業時,只能作為有限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