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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收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增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適當集中部分財力,為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制定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收辦法。第二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和地方政府的預算外資金,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全部利潤,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入國家預算調節基金(以下簡稱調節基金)。第三條調節基金的征收範圍和項目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辦理。第四條調節基金按照第三條所列各項當年收入的10%計征。第五條下列項目免繳調節基金:

(壹)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

(二)中小學學費、勤工儉學收入、高等院校和中專經費;

(三)企業的大修理基金;

(四)煤礦維護費、油田維護費;

(五)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

(六)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項目。第六條調節基金由各級政府安排籌集。稅務機關負責具體征收工作;調節基金的存儲、申報和入庫由各級國庫和專業銀行辦理。各級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征收工作。第七條調節基金屬於中央單位繳納的部分,全部屬於中央財政;地方單位繳納的部分,50%給中央財政,50%給地方財政。第八條調節基金按季或按月繳納。繳費單位應在季度或月份結束後十天內填寫繳款書,向當地銀行繳納。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調節基金應在年度終了前預繳,年度終了後根據相關決算進行結算。第九條征收的調節基金作為財政收入,由國家統籌使用。第十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足額繳納調節基金。不得弄虛作假、故意遺漏、少繳、拖欠、拒繳、截留或者挪用,不得因征收調節基金而提高價格或者收費標準,轉嫁負擔。違者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處理。第十壹條征收調節基金的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制定並發布實施。表: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征收範圍和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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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範圍│收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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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是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漁業稅和漁業建設附加費、鹽稅提成、

企業集中更新改造資金、公有住房租金收入等不計入預。

│管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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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工業鐵路運輸、郵電通信、商業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

資本附加,農林水利氣象收入,文化教育科學衛生廣播收入。

│科研收入、軍工科研收入留成、勘察設計收入、市

公用事業收入、園林收入、房地產管理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酒店招待所收入,禮堂收入,機關雜項收入,尚未納入預算。

旅遊收入、市場管理收入、基建單位其他收入、其他。

│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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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營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其基本折舊基金,根據更新改造基金、固定資產變動的產出。

提取的專項基金、價格收入、利潤留成、企業基金、各種形式的盈虧包幹分成收入。

│企業稅後利潤和主管部門收入

屬於專項資金的其他項目(含軍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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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石油部的原油超產能源基金,交通部遠洋船隊的利潤。

│種礦集資和港集資收入,小水電集資收入,不

│納入預算的地方小鐵路收入,企業開辦的招待所、禮堂收入,

企業科研收入、鐵路客貨服務基金、郵電線路改造基金、支付

港口費,非旅遊部門的旅遊收入,各種門票和租金收入,

軍隊預算外資金,以及其他未納入預算管理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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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市、區)和鄉鎮為單位。

以及個體工商戶、城鎮管理的集體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企業主管部門繳納的收入。

│管理的集體企業的稅後利潤,以及預算外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基礎

供銷社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和街道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其他集體企業繳納所得稅後,

│利潤;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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