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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期限是多少天

壹、交通事故重新認定期限是多少天

1、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的期限是3天。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後,應當按原範圍撤銷協查通報,並通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撤銷布控。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除依法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並做好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已經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及時書面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的有關情況。

二、交通事故認定標準是什麽

1、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壹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路權原則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

3、安全原則合理避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