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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是全市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產黨天津市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壹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

第三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由全市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區、縣、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四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五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壹。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研討,活躍學術思想,推動學科發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七條 組織開展群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

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八條 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戰略研究、規劃編制、科技政策與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第九條 表彰獎勵優秀科學技術工作者,舉薦人才。

第十條 開展科學論證、咨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推動高新技術商品化、產業化,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估、技術鑒定、成果鑒定、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等任務。

第十壹條 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與合作。

第十二條 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促進終生學習的發展。

第十三條 促進自然科學界和社會科學界的合作。

第十四條 興辦符合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企業事業。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五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第十六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召集。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七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其委員會領導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壹次,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協會工作,對外代表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三、審議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授予榮譽職務;

五、批準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和增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科協委員會的職權領導協會工作。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舉行壹次,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二十壹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主席提名,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秘書長協助正、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設置若幹工作委員會和專門委員會,協助審議需經常務委員會審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顧問。

第四章 全市性學會

第二十四條 全市性學會是按自然科學中的基礎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二十五條 加入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全市性學會基本條件:

壹、承認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

二、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依法登記的全市性學會;

三、有學術帶頭人和相當數量的會員;

四、不與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學會重復;

五、能獨立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及科普活動,編輯出版科學技術或科學普及刊物;

六、有健全的辦事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全市性學會,向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常務委員會批準,即為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加入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學會,接受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執行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托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全市性學會在業務上接受相應的全國性學會的指導。

全市性學會申請退出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須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 全市性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舉行壹次,決定學會的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準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定、修改會章,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全市性學會的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由掛靠單位配備的工作人員,行政上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第三十條 全市性學會凡嚴重違反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五章 區、縣、局(總公司)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壹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是區、縣黨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二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照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三十三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由區、縣學會和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三十四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執行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托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 區、縣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決定本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準其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依據《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制定、修改本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章程,選舉本區、縣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區、縣學會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業務上受相應的全市性學會的指導。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接受同級黨委領導,業務上接受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指導。

鄉、鎮科學技術協會聯系、指導農村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村級科普組織。

第六章 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七條 局(公司)建立科學技術協會。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是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由同級黨委領導,接受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八條 加入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承認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有相當數量的會員,能獨立開展工作,配備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辦事機構和穩定的經濟來源,向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即為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 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執行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決議,承擔並完成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托的任務,選舉代表參加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由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第四十壹條 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討論並決定本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和批準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制定、修改章程,選舉新壹屆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由本單位黨委領導,接受上級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

企業科學技術協會按《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企業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通則》和《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企業科學技術協會組織實施細則》開展工作,事業單位科協可參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凡嚴重違反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或國家法律、法規的,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給予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罰。

第七章 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區、縣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局(公司)科學技術協會對其工作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性質和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對其工作人員按國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會的工作人員按照掛靠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學會對其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熱愛科學技術協會的事業,樹立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的思想,具有與其工作相適應的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組織協調和社會活動能力。

第四十七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團體,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關心工作人員的政治和生活等方面的待遇,表彰、獎勵優秀工作人員。

第八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經費來源:

壹、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業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科技專家事業發展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五十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要建立常務委員(理事)會或委員(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及年度財務報告制度。

第五十壹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和地方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興辦的企業事業的資產受法律保護,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簡稱天津市科協。其英文全稱為:TIANJIN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縮寫為:TAST。

第五十三條 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委員會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市性學會組織管理通則。

第五十四條 全市性學會可根據本章程和全市性學會組織管理通則制定章程。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各自的章程或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通過實施,解釋權屬天津市科學技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