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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高拱

20123號

遼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礦業權

公布審批要求目錄

為認真貫徹落實《遼寧省政務公開規定》(遼寧省政府令第270號),進壹步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實現礦業權審批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做好礦業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制和規範協議出讓礦業權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 438+02]80號)和《關於印發遼寧省礦產資源

壹、劃定礦區審批

1.劃定礦區範圍的申請報告;

2.劃定礦區範圍登記申請書;

3 .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來源證明;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

5 .市、縣現場調查責任表;

6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7.地質報告或儲量核實報告及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縮小礦區範圍,提交礦產資源開采現狀報告(主要包括礦山工程現狀和剩余資源儲量);

9 .開采煤礦,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0.探礦權人申請劃定礦區範圍的,應當提交年檢合格的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11.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申請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同意的文件和成交確認書;

12.申請協議轉讓礦業權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同意協議轉讓礦業權的文件;

13.涉及礦產資源開發整合的,應當提交經批準的礦產資源整合方案或者礦業權設置方案及整合協議;

14.外國投資者投資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書(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新增礦業權的審批

1.采礦權登記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 .與礦山建設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技術和設備條件證明;

4.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圖;

6.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

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

8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納通知書和保證金繳納憑證;

9 .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0.劃定礦區範圍報批;

11.開采黃金礦產資源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頒發的黃金礦產資源開采批準證書(復印件);

1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限制類礦種采礦權的,應出具相關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13.探礦權人申請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在申請采礦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註銷勘查許可證的申請;

14.申請協議出讓礦業權的,應當提交礦業權價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礦業權有償出讓合同、礦業權價款繳納證明(含企業分期繳納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

15.申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競買人或者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拍賣、掛牌公告、礦業權交易確認書、礦業權有償出讓合同、礦業權價款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

1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采礦權延續審批

1.采礦權延續登記申請報告;

2.采礦權延期登記申請書;

3.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合法采礦權人履行義務的證明(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

6.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礦權有償延續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礦業權價款評估報告和備案證明、礦業權有償出讓合同、礦業權價款繳納證明(含企業分期繳納的批準文件)等相關材料;

7.采礦現狀的實測圖紙;

8.屬於《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件所列大中型礦產資源儲量規模的,提交近三年經審查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其余提交當年或上壹年度通過審查的礦山儲量年報;

9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修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納通知書、保證金繳納憑證(已提交相關資料的,可僅提供專家評審意見和保證金繳納憑證復印件);

10.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已提交土地復墾方案的,可只提交專家評審意見復印件);

11.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12.煤礦企業還應當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原有技術改造的礦井,需提供技術批文;已完成技術改造的,需提供技術改造驗收批復;

1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礦業權轉讓審批

1.采礦權轉讓申請報告;

2.采礦權轉讓申請書;

3.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4.轉讓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礦山企業從事采礦生產1年的證明,證明材料內容還應當包括: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和礦山所在地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取得協議的,提供5年的生產證明;

6.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采礦權無爭議;

7.依法繳納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及相關費用的證明;

8.礦業權價格評估備案證明;

9.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轉讓合同;

10.受讓方應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

11.受讓方開采該礦礦產資源的資格證明;

12.國有、集體礦山企業申請礦業權轉讓時,還應提交其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同時在礦業權轉讓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蓋章;

13.礦業權轉讓申請人和受讓人同時申請礦業權轉讓和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人還應當提交礦業權變更申請登記表;

1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礦業權變更的審批

(壹)擴大礦區範圍: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合法的采礦權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履行證明;

5.以地質地形圖或地質圖為底圖的礦區圖;

6 .儲量核實報告及其審查和備案證明;

7.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8.礦業權價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礦業權有償轉讓合同、礦業權價款繳納證明(含企業分期繳納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9.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

10.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納通知書和保證金繳納憑證;

11.土地復墾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12.劃定礦區範圍報批;

13.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復印件);

14.煤礦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2)縮小開采範圍: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5 .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合法采礦權人履行義務的證明(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年度報告、土地復墾、環境修復和治理);

7.變更後的礦區地圖;

8.劃定礦區範圍報批;

9 .煤礦企業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改變主要開采礦種和開采方式: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合法的礦業權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繳納、年檢)履行證明;

5 .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7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書(復印件);

9 .煤礦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應當提交礦業權價格評估報告及備案證明、有償礦業權出讓合同、礦業權價款繳納證明(含企業分期繳納的批準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如改為國家關於宏觀調控的規定和開采總量控制的要求,必須經過專家論證並公示無異議;

11.改變采礦方法的,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納通知書和保證金繳納憑證、土地復墾方案和專家評審意見、環保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意見;

12.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改變礦山生產規模,增加或減少開采礦種: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 .合法的礦業權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繳納、年檢)履行證明;

5 .占用礦產儲量登記表;

6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

7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和儲量評審備案證明;

8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保證金繳納通知書和保證金繳納憑證;

9 .煤礦企業還應提交煤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10.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環保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礦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11.煤礦采礦權人申請擴大生產規模的,應當提交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生產能力的文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五)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1.采礦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 .合法的礦業權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礦業權使用費、年報)證明材料;

4.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礦業權轉讓需要變更礦山企業名稱的,還需提供礦業權轉讓批準和礦業權處置的相關證明(包括受讓方分期付款的付款承諾函);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六、采礦權註銷審批

1.采礦權註銷申請登記;

2.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礦區地圖;

4 .閉坑地質報告及礦產儲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5.礦山關閉報告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 .閉坑地質報告、閉礦報告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提交;

7.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相關工作完成情況及相關費用支付證明;

8 .合法的采礦權義務(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繳納情況、年度報告)證明材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七、采礦許可證換發、補發審批

(1)采礦許可證的更新

1.采礦許可證續期申請書;

2.采礦權人損毀的采礦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2)采礦許可證的更換

1.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遺失或者毀壞采礦許可證補領申請報告;

2.采礦許可證換證申請書;

3.刊登采礦許可證遺失或者銷毀公告的原報紙;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八、采礦權抵押記錄

1.抵押備案申請書;

2.抵押合同;

3.貸款合同;

4.礦業權有償取得(處置)證明;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要求;

6.無可爭議的采礦權所有權證明。

上述審批、備案事項屬於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還需提供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201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