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減持如何操作?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規定,壹年鎖定期屆滿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占賣出股份總數的比例,65,438+02個月內不超過5%,24個月內不超過65,438+00%。壹旦違反,這樣的行為就叫非法減持。
在股市的特殊時期,比如股價非理性下跌時,證監會也會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壹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得減持,違規減持。
關於減持股份的壹些相關規定以及禁止減持的情形主要有:
1上市公司或大股東涉嫌證券期貨犯罪被立案調查期間,大股東在受到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後6個月內不得減持股份。
2董因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其股份。
3大股東及董被本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其股份。
4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以及上述主體的壹致行動人,在相關行政處罰作出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的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者復牌前,不得減持。
5.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減持采取集中競價方式的,在任何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大宗交易的,在任何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
六大股東及董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發售前65,438+05個交易日向本所報告並提前披露減持計劃(減持間隔時間不超過6個月),披露減持過半、控股股東減持超過總股本65,438+0%及減持計劃完成情況。
7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總數的25%。
違規減持後,除發布公告致歉外,還將要求違規股東采取賠償措施。但目前來看,股東違規套現的收益往往大於事後的罰款和賠償,因此有專家建議加強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