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信托基金與市場上流行的基金投資產品還是有壹定區別的,信托的特點如下:
作為壹種金融工具“信托”比“基金”涉及面更廣。信托既可以投資證券等金融產品,也可以投資實業,而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範圍目前數股票和債券居多,但也包含其他投資渠道範圍。
信托產品門檻壹般100萬起。
信托牌照含金量很高,全中國也只有68家。
可見,信托相對我們我們常說的基金投資,區別主要體現在門檻、投資範圍、牌照含金量上。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業務是壹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信托業務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範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並處理其收益。
信托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在相關法律上的規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信托財產不得歸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壹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信托法第十八條 規定: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信托法第第十五條 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壹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托法第十七條 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壹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