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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關於印發《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石化工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壹,具有易燃易爆的生產特點。為了加強防災防損工作,減少和避免事故發生,並對企業在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時能夠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迅速恢復生產,經國務院批準,石化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設立安全生產保證基金(以下簡稱安保基金),實行行業內部財產保險。第二條 安保基金是由總公司向所屬企事業單位從生產成本中集中的企業安全生產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第三條 總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控股、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及其組建的集體、“三產”和分離企事業單位的財產,必須按照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總公司計繳安保基金。第四條 安保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開展相關業務由總公司安全監督局(以下簡稱安監局)負責。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繳第五條 安保基金計提的依據是企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第六條 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範圍

壹、固定資產和存貨。

二、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但尚未報轉的固定資產。第七條 不屬於繳納安保基金的範圍

壹、土地、公路(不包括廠內公路)、運輸車輛(不包括施工機具)、船舶(不包括躉船)。

二、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電腦資料、槍支彈藥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三、鐵路、道路、涵洞、水閘、堤堰、橋梁及護坡。

四、林木、花草、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和臨時暫設工程。

已向社會保險的資產不得再計繳安保基金。第八條 安保基金的提取標準及操作辦法。安保基金繳納單位按照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帳面平均余額的4‰提取。

壹、所屬企業,包括控股、參股、股份制企業和合資企業以期末固定資產原值和存貨最近 6個月帳面平均余額(扣除第七條各款規定的扣除額)為基數,每年分兩次提取:第壹次,按上壹年12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上年 7?D12月第個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資產原值帳面數和本年1?D6月存貨期末余額平均值的2‰提取。

二、設計施工單位、集體、“三產”、分離企業和事業單位參照第壹款規定提取。

三、新裝置建成投料試車,在尚未正式投產、國家驗收(即固定資產未轉帳)之前,應以調整概算投資扣除已投保資產和待轉出、待攤銷的費用之後的85%作為基數,按照其數的4‰提取,參照第壹款規定操作。

四、基本建設項目中引進的成套設備按設備到岸價的 2‰提取,列入基建費用,並參照第壹款規定操作。第九條 安保基金繳納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兩次繳納。第十條 安保基金收繳

繳納單位按規定計提的安保基金,按時匯至總公司安監局在財務公司開立的安保基金帳戶。收款單位:中國石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北京工商銀行和平裏分理處,收款帳號:273001-22。第十壹條 當年安保基金利息和總準備金利息作為當年安保基金收入,計入安保基金總準備金。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第十二條 總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業與總公司兩級使用,即小部分由總公司返回企業使用,大部分由總公司統籌使用。第十三條 總公司對企業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據企業繳納的情況定為安保基金實際上繳額的20%和17%。按期足額繳納安保基金的企業,返回比例為20%;未按期足額繳納的企業,返回比例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業按規定開支範圍和比例使用:60%用於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20%用於安全教育培訓;20%用於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隱患和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未完成總公司安全考核指標的單位不得提取20%的獎勵,並將這部分獎勵全部用於增補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支出。

企業年末安保基金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第十四條 總公司統籌使用的安保基金的開支範圍和比例:

壹、自然災害及事故損失賠償費。用於對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由安監局按照總公司安保基金《賠償細則》理賠。

二、隱患治理補助費。用於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治理項目由安監局審批並核定補助費。

三、安全技術裝備和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

1.安全技術裝備補助費。用於企業配置安全裝備。裝備的配置及補助標準由安監局核定。

2.安全技術產品開發補助費。用於安全技術產品項目開發。新的安全技術產品開發項目要面向石化安全生產,按科技開發項目程序審批並由安監局核定補助費。

四、安全科研補助費。用於石化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由安監局按規定核定補助費。

五、安全教育培訓費。用於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六、安全先進獎勵費。用於總公司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七、工作經費。用於安保基金收繳、財產損失理賠、安全隱患評估、安全評價和相關業務的開展。

以上支出項目,每年前三項支出合計不低於當年支出總額的90%;每年工作經費支出不超過當年安保基金收繳額的 5‰;其余各項支出在保證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統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