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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2012修訂)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托管人為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托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範,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壹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征,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第十壹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壹)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壹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第三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