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不會倒閉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解散。?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壹百三十七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壹百三十八條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壹百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壹百四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四十壹條
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壹百四十二條
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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