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但用人單位未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以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住院夥食補助費;工傷治療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工傷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因工傷殘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5級或者6級傷殘的,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6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
3.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職工,享受以下待遇: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4.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死亡補助金。
綜上,由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1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