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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壹方購買的股份,婚後增值。對方能否要求分割增值部分?

法律主觀性:

很多人結婚前都有壹定程度的積蓄,有的喜歡投資,持有壹些股票。大多數人都知道婚前的財產是屬於對方的,但是婚後個人財產,比如股票,會增值。如果離婚,壹方可以分割增值收益嗎?夫妻壹方婚前財產的增值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其分割的關鍵。壹、對於婚前財產婚後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增值,如開辦公司、買賣、作為股東投資入股所獲得的利潤、股息,屬於生產經營所得,應認定為夫妻* * *的同壹財產。比如現在很多年輕人喜歡投資,投資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其中間接投資比較隱蔽,不直接投資企業。其收益通常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主要表現為股息、紅利、購買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基金投資收益、轉讓上述有價證券的收益與扣除本金的差額。在這種情況下,股票升值是間接投資的收益,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方當然可以要求分割。第二,對於婚後壹方婚前財產的自然孳息,根據物權原理,孳息應歸財產的所有人或合法權利人所有,壹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的自然升值、無勞動出租房屋的租金應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比如,壹方婚後用婚前個人積蓄購買的有形財產,只是改變了原有財產的價值形態,價值的取得始於婚前,財產的性質並未發生變化,仍應視為壹方婚前財產。針對婚前壹方財產的增值問題,要看具體情況:要考慮婚後雙方是否以夫妻相同財產對其進行了追加投資。比如股票,如果有的話,追加部分和整個股票賬戶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股票需要分割。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婚前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婚後給予配偶股票收益(離婚後股票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市值)壹半的折價。如果夫妻同壹財產沒有新增投資,婚前股票市值為個人財產,婚內股票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給予配偶婚後收入(離婚時股票市值減去結婚時股票市值)壹半的折扣。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

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符合《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1087條

第壹款規定的原則是,不動產登記的壹方當事人應當補償另壹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