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定項目門診醫保待遇:經醫院和社保中心辦理完診斷、檢查、掛號手續後,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疾病等特定項目門診醫療費用可憑本人就診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器官移植後,使用抗排異藥物治療的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由個人在本結算年度內按照規定先行墊付,到市社保中心審核結算。尿毒癥透析、惡性腫瘤放化療和器官移植的抗排異藥物費用,累計在20萬元以內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經專科藥物治療康復期發生的費用,低於8000元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使用重性精神疾病精神藥品發生的費用,在2000元以內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
(3)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學生(兒童)因病需要住院的,可憑醫療證明到市區定點醫院辦理住院手續。住院起付標準在500元以下,超過起付標準,低於4萬元(含4萬元)的,居民醫保基金將按70%的比例支付;4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的部分,居民醫保基金按80%的比例支付;65438+萬元至20萬元,居民醫保基金支付90%。
(註:每個結算年度參保學生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醫療費用以20萬元為封頂線,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不予結算。參保人員不能重復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4)醫療救助待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學生(兒童),在享受相應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可按《蘇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