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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2021修改)

第壹條 為了規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第四條 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本級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減災委員會應當成立由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和公募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依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參與自然災害救助捐贈、誌願服務等活動。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災減災工作機制,開展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災避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修訂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和自然災害信息***享平臺,並結合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和救災工作實際情況,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裝備。第十壹條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分別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制定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規劃和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中,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省救災物資儲備庫規劃,並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庫。

自然災害多發、易發且交通不便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自然災害救助物資儲備點。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應急避難設施,設置明顯標誌牌、指示牌,並明確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單位。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應急避難點。第十三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進行風險排查,對風險排查情況應當記錄並開展評估,逐步建立自然災害風險數據庫,對發現的自然災害風險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自然災害信息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自然災害信息的收集、傳遞和報告工作,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和防災減災知識宣傳。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氣象、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監測設施建設,及時將監測到的自然災害信息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減災委員會。

當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預警響應,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

(壹)向社會發布規避自然災害風險的警告,宣傳避險常識和技能,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二)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情況緊急時,實行有組織的避險轉移;

(三)加強對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鄉村、社區以及公***場所的安全保障;

(四)責成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