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募集對象不同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包括機構與個人在內的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其門檻壹般都較高,中小投資者很難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目前國內私募基金的門檻已經下降,但仍在5~10萬元左右。
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公眾,沒有特定要求,其門檻壹般也較低,適合公眾投資者參與。
(二)募集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的方式是非公開方式,只以口碑相傳,無法在傳統媒體上發布廣告,在互聯網上也只能發布變相廣告。
而公募基金的募集資金方式是公開方式,可以利用壹切媒體發布廣告,可以在壹級及二級證券市場上公開發行甚至交易。
在美國,***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壹般都是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對沖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主要是通過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經理的形式加入。
(三)決策機制不同
私募基金的組織機構很簡單,只包括兩種角色:其壹是發起設立對沖基金並負責對沖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資決策的普通合夥人;其二是少數出資的有限合夥人。而且私募基金往往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也沒有股東大會。這就避免了機構臃腫,提高了投資決策的管理效率,因而具有極高的靈活性。
(四)操作方式不同
私募基金基本上是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可根據投資人要求並結合市場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凈值贖回。其優點是可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大量采用財務杠桿,參與衍生證券投資,其收益率較高也能做到很穩定等。
而公募基金的投資策略、投資目標及投資方式都是規定好的,不能借助財務杠桿甚至不能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故其收益率壹般要低於私募基金,特別是在市場狀況不好的時候。
(五)業績報酬不同。
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壹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六)薪酬機制不同
私募基金的薪酬機制是靈活多樣的,基本上是由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自行商定的,無須他人批準。通常是與投資業績掛鉤的,投資收益越高,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就越高,便於吸引優秀基金經理與管理人才的加盟。
而公募基金的薪酬機制是固定呆板的,與投資業績不掛鉤,因此不能很好地吸引優秀投資與管理人才的加盟。
(七)制度障礙不同
(1)私募形式募集資金可節省發行費用;
(2)面向特定群體發行不受股東數量限制;
(3)投資對象廣泛,可對沖資產損益,並可在不同市場及不同品種之間套利;
(4)可使用財務杠桿放大收益;
(5)還可繞開壹些規章制度和稅收政策,降低經營成本並合法避稅。
這些都是公募形式的信托基金、***同基金以及證券投資基金所不能做到的。
(八)監管機制不同
1. 發起設立環節的監管不同
並非所有的私募基金都不需要審批,至少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會涉及審批:
涉及外資戰略投資或並購的:需要商務部和(或)證監會的審批;
涉及某些特殊行業的:需要行業監管部門審批,如入股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盡管是私募股權投資,也需要事先分別獲得保監會、證監會的批準。
2. 稅收環節的監管不同
按照美國國內收入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所確定的規則,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壹般可以避免雙重征稅。印花稅已取消,收入調節稅按照是否滿足長期投資條件(1年期),利潤的50%計入納稅收入,虧損的40%可從納稅收入中扣減。短期投資只計利潤,不計虧損。而且,資本收益稅只有15%稅率,而普通收入的稅率高達35%。
3. 違規的監管不同
中國所謂的基金準確應該叫證券投資基金,例如大成、華夏、嘉實、交銀施羅德等,這些公募基金受證監會嚴格監管,投資方向與投資比例有嚴格限制,它們大多管理數百億以上資金。
私募在中國是受嚴格限制的,因為私募很容易成為“非法集資”,兩者的區別就是:是否面向壹般大眾集資,資金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如果募集人數超過50人,並轉移至個人賬戶,則定為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極嚴重經濟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吳英、德隆唐萬新、美國麥道夫。
4. 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
出於監管的需要,壹般說來,證券監管當局對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投資方式、是否使用財務杠桿、投資收益、管理人變動、所持證券數量等信息都要披露。而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則要低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