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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及使用管理,保證軌道交通項目資金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進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運營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軌道交通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市域快速鐵路和城市輕軌、地鐵工程。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是指對全市經營性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用於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的資金。第三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全部作為市人民政府對軌道交通項目建設、運營的資金投入。第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用於軌道交通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相應期間的還本付息,不得用於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條 延伸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的軌道交通線路建設,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轄範圍承擔項目建設投資及今後運營費用。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劃撥,對軌道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國有資產管理、發改、國土、規劃、督辦督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貴陽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高新區)、貴陽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經開區),負責本區域內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相關工作。

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財政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

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規範使用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第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來源構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娛樂業等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含工業用地),按其使用權出讓面積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二)城市軌道及市域快速鐵路經過的區(市、縣),在商業、旅遊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娛樂業等經營性用地(不含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按出讓的土地面積50元/平方米標準計提費用支持項目建設。

(三)城中村與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采用劃撥方式供應用於安置村民和居民的土地,或者采用協議出讓方式用於配建生產、生活保障設施和公***設施的土地,由項目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經開區管委會向市棚改辦提出申請,經市規劃、國土、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暫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其中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建設的安置用房在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出讓金時,按所分攤的土地面積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城中村與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進行商業開發的經營性土地,按本辦法計提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

(四)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由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與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第八條 軌道交通沿線尚未出讓的地塊,可作為軌道建設項目償債源,其建設資金的計提和歸集方式另行規定。第九條 市級出讓地塊相關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季進行清算,並將專項資金列入預算,專項用於軌道交通項目建設。

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自行出讓收取土地有償使用資金的,由其財政部門按季清算,並將專項資金劃入市財政軌道建設資金專戶。第十條 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計提、歸集、劃撥的工作程序:

(壹)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的國土資源部門按季度統計本區域內的土地出讓數量,並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統計結果報市國土資源部門。

(二)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土地出讓數量匯總的結果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

(三)區(市、縣)、高新區、經開區財政部門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區域內計提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劃入市財政軌道建設資金專戶。

(四)市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已劃入專戶的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分別核撥給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第十壹條 貴陽鐵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和貴陽市城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應當完善軌道項目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市審計部門對軌道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對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的計提、歸集和使用進行定期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