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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程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程序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是如何具體規定的?以下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理流程全文,供大家參考。歡迎瀏覽!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辦理程序

壹、保險登記

第壹條年滿16周歲、具有本地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不含學生),向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如果我不能填寫,我的親屬或協辦單位可以代為填寫,但我要簽名、簽字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條協辦單位應當核對參保人員相關材料,簽署參保登記表,加蓋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並於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報街道(鄉鎮)服務辦。

第三條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參保人員相關材料的初審。確認後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並於每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報送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四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審核參保人的相關信息,並與公安、計生、殘聯等相關社會保障機構的信息數據庫進行信息比對。審核無誤後,確認參保登記信息,並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第二,變更登記

第五條保險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等。上述內容之壹發生變更時,參保人應於當月20日前持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後,將需要變更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後,在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並於當月25日前將登記表及相關材料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確認變更登記信息,並及時將相關材料歸檔。

三。註冊的終止

第六條參保人出國定居或死亡的,城鄉戶口和保險關系終止,登記終止。

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持相關證件、資料向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終止登記,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終止登記表》(附表3,以下簡稱終止登記表)。辦理城鄉居保終止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二)出國(境)定居的,應當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被保險人死亡的,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xx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和公證文書;失蹤人員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七條協辦單位應核對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在終止登記表上簽字並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並於當月20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街道(鄉鎮)服務辦。

街道(鄉鎮)服務辦初審認定無誤後,將終止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並在終止登記表上加蓋公章,於每月25日前將終止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後,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確認終止登記信息,結清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結算表》,將個人賬戶除政府補貼外的資金余額劃轉至指定銀行,並通知參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到指定銀行領取。繳費成功後,終止其城鄉居保關系。

個人付款

第壹,個人繳費

第壹條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繳納年費,城鄉居保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可以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直接到銀行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所選擇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壹次。各地可根據本地情況,規定集中支付期限。

第二條集中繳費期間,街道(鄉鎮)服務辦將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情況表》,由協管員提醒參保人按時繳費。

被保險人應在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前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出具城鄉居民保險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民保險基金收入戶,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城鄉居民保險經辦機構報送收款憑證和資金明細。

第二條根據自願原則,被保險人可以選擇通過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住宅維修養老保險費。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代繳保費的新參保人員和需要變更銀行存折的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發放《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銀行存折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向街道(鄉鎮)服務機構或協勤人員發放給相關人員。被保險人應在當年65438+2月31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並將扣款明細信息傳輸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住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從參保人存折中足額扣款養老保險費(不足部分不予扣款)。金融機構開具城鄉居民保險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民保險基金收入戶,並在扣款後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基金收款憑證及明細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民保險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後,將扣款結果傳輸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第三條被保險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到銀行繳費。被保險人應在當地政府規定的繳費截止日期前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為城鄉居民開具繳費憑證,並將款項記入城鄉居民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四條參保人應當繳納城鄉居民保障制度實施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下、年滿60周歲領取待遇的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及以上的,可以繳納年度養老保險費,也可以不繳納;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應當繳納其年齡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五條街道(鄉鎮)服務辦應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及時反饋給協辦單位,協辦單位負責提醒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

第六條截至當年6月365438+2月31日尚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二,財政支付

第七條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匯繳,撥付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資金收入戶,並在資金財政匯繳到賬後3個工作日內將收款憑證及資金明細報送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是否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扣明細記錄壹致。

三。集體補貼

第八條村集體、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福利組織和個人對參保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貼或補助,街道(鄉鎮)服務辦認為符合規定的,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申請表》壹式三份及繳費憑證號。經資助人或資助人簽字確認後,在集體資助申請表上加蓋公章。補貼或發起人、街道(鄉鎮)服務辦和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各留存壹份《集體補貼申請表》。

街道(鄉鎮)服務根據《集體補助申請表》和繳費憑證號,通知補助對象或資助人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資金收入戶,為補貼或發起人開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憑證及資金明細報送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是否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集體補貼明細記錄壹致。

第四,還錢

第九條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未滿15周歲的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要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以補繳,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應按當年繳費標準繳費,繳費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於每月20日前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養老保險費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充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後進行確認。根據參保人的補充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補充社會養老保險申請表》及繳費憑證號。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後,在補充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憑支付申請表和支付憑證號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支付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資金收入戶,為繳費人開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收款憑證和資金明細報送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繳費明細記錄是否壹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機構各留存壹份《繳費申請表》。

第十壹條每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匯總表》,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和街道(鄉鎮)服務所留存壹份,與還款申請表合並存檔,作為登記臺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從次月起計息。

治療費用

壹、待遇申請和待遇確定

第十二條街道(鄉鎮)服務所按月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交協辦單位通知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並提醒參保人員繳納當年保險費,應在年滿60周歲當月10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納。協辦單位對街道(鄉鎮)服務提供的下月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名單進行公示,逐壹通知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及時辦理領取待遇手續。

第十三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在15周歲前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居民)委員會,填寫《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

協辦單位負責核對參保人提供的材料,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並於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報送街道(鄉鎮)服務辦。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年齡、本人參保繳費等待遇資格進行初審。初審無誤後,在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並於每月25日前將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審核相關材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待遇資格認定,確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其個人賬戶進行年內計息結余,計算待遇領取人養老金金額,生成《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表》(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表)。

第十四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從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參保繳費人逾期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的,從次月起計算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保制度下,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填寫《登記表》。街道(鄉鎮)服務辦應同時審核其參保資格和待遇資格。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從次月起按標準發放養老金。

第十六條待遇領取人對待遇領取金額有異議並申請重新核定的,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待遇領取標準,並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給待遇領取人。確需調整的,應當在待遇領取人簽字、簽章或者指紋確認後,對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的記錄進行修改,待遇領取前的記錄由系統保存,相關書面材料歸檔備查。

第二,福利的支付

第十七條城鄉居民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期不遲於當月25日。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向指定金融機構提供待遇支付明細清單和資金劃轉憑證。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的銀行存折等指定賬戶,同時將支付回執發送至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並發回城鄉居保信息系統。

三。死亡待遇結算

第十八條待遇領取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當及時向協辦單位報告,協辦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街道(鄉鎮)服務辦報告,街道(鄉鎮)服務辦進行專項登記,並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將從受助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發養老金。

待遇領取人的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應當在其死亡後30日內填寫終止登記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協辦單位和街道(鄉鎮)服務辦向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登記和壹次性領取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信息並核對無誤後,打印個人賬戶金額對賬單,同時扣減多繳的養老保險待遇,終止領取人的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拿到資質認證

第十八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當按年度對城鄉居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定期向待遇領取者發放資格認證通知,明確認證時間和方式,要求提供相關認證材料。治療接受者名單公示、數碼照片識別、指紋認證等多種方式可用於證明治療接受者的資格。能與公安、民政、衛生等部門溝通,建立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及時掌握戶口註銷、死亡、喪葬等相關信息。未通過資格認證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並在補辦相關手續後補發和續發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