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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全保險暫行辦法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第壹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

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

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

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

區、直轄市的人員。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

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

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壹)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

(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

(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

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壹管理。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

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

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

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準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

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

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註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

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

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

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壹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

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

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

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

繳費比例為7.5%。

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壹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

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後執行。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

、挪用、侵占。

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

(壹)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

(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

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

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

工傷待遇標準,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壹次性支付。

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

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

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

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

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

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壹年以上的,享受住院

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壹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壹

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壹次性兌現老年補貼。

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

,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

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

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

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委托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

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標準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壹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

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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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各區、縣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壹、用工登記和綜合保險登記

(壹)用人單位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應當到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機構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服

務窗口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同時攜帶下列材料壹並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1、外來從業人員的名單;

2、外來從業人員的個人證件照2張以及身份證復印件等。

3、對沒有辦理過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的單位,還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企業法人代碼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材料。

(二)在滬施工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到建委所屬的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個人綜合保險登記手續。

二、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領取

用人單位綜合保險繳費卡按照以下程序領取:

1、用人單位在辦理單位綜合保險登記手續時,提交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

2、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審核綜合保險繳費卡申請書,發放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的通知單;

3、用人單位在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通知單規定的時間內到原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機構所在區(縣)的社會保險事業

管理中心領取綜合保險繳費卡。

三、綜合保險登記的變更和註銷

(壹)用人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並攜帶下列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證明材料;

2、企業法人代碼證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

3、綜合保險繳費卡等。

(二)外來從業人員離開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25日前攜帶退工名單辦理個人綜合保險註銷手續。

四、綜合保險費的繳納

(壹)用人單位按每月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人數繳納綜合保險費,並在規定劃款日期前將應當繳納的綜合保險費存

入綜合保險繳費卡。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於次月劃轉綜合保險費。

(二)綜合保險繳費實行足額劃轉。繳費卡中費用不足的不予劃轉。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

遇節假日順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綜合保險費;8日劃轉未成功的,於當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再次劃轉。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應及時補繳。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每月16日(遇節假日順

延)從綜合保險繳費卡中劃轉用人單位補繳的綜合保險費。

(四)各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未按時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進行催繳。單位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

的,可移交勞動監察部門查處。

(五)外來從業人員可通過上海市勞動保障服務網()、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查詢單位為

其繳納綜合保險的信息。

五、工傷保險的規定

(壹)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關於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執行。

(二)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1、對經認定為工傷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壹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按照工傷人員的致殘等級和年齡確定的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傷復發醫療費等各類費用。

具體標準見附表。

(3)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符合配置輔助器具條件、確需配置輔助器具的,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規定

的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

2、對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外來從業人員,相關保險公司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壹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1)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和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2)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合計標準為100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外來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實施辦法》和《通知》執行。

六、住院醫療保險的規定

(壹)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

療費用,由相關保險公司按照《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支付。其中,繳費滿壹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

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壹;連續繳費滿兩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

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外來從業人員每壹年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

資的4倍。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住院之日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

(二)外來從業人員住院醫療待遇的享受以繳納綜合保險費為條件,中斷繳費者在繳費中斷期間發生住院的,不享

受住院醫療待遇。中斷繳費者恢復繳費後,應重新支付起付標準以下的自負部分。

(三)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不屬於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範圍。因工作需要臨時在本市行政

區域外工作期間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要列入綜合保險住院醫療待遇範圍的,由區縣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報

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確定。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下列情況不得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1、在非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

2、因自殺、自殘、鬥毆、吸毒、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犯罪或拒捕住院醫療的;

3、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或患愛滋病(AIDS)住院醫療的;

4、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生理缺陷住院醫療的。

七、日常醫藥費補貼的規定

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可享受日常醫藥費補貼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老年補貼的規定

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十二個月的,或者自本實施細則生效後,用人單位為其使用的外來從

業人員在三年內累計繳費滿十二個月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壹份老年補貼憑證。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老年補貼保險憑證的額度,為每壹繳費月份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的

7%之和。

九、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

(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委托保險公司支付的,應當與保險公司簽定綜合保險協議。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支付綜

合保險金。

(二)市外地勞動力就業管理中心應當向相關保險公司提供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基本情況。

(三)相關保險公司應當向用人單位寄發保險憑證。其中工傷保險憑證、住院醫療保險憑證由用人單位持有,用人

單位應當將參保情況告知外來從業人員。老年補貼憑證、日常醫藥費補貼卡由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持有。

(四)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外來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或者住院醫療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

標準和程序,向相關保險公司領取工傷或住院醫療保險金。其中發生的搶救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

外來從業人員在用人單位未按月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期間,因工傷、住院醫療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暫行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承擔。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補繳綜合保險費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暫行辦法》和

本實施細則,享受老年補貼和日常醫藥費補貼。

十、綜合保險待遇的領取

(壹)工傷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工傷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到相關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工傷保險金,並提供下列

相應材料:

1、工傷保險憑證;

2、外來從業人員就業憑證、身份證明;

3、《工傷認定書》,有致殘等級的,還應提供《鑒定結論書》;

4、搶救治療工傷醫療費用的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

5、因工死亡的,應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供養關系證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7、其他相關材料。

相關保險公司對工傷人員或者其供養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金

。其中由用人單位墊付的費用支付給用人單位。

(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醫療的,由用人單位或者外來從業人員憑住院醫療保險憑證復印件、就業

憑證、身份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支付憑證和相關證明等申請領取住院醫療保險金。

(三)老年補貼待遇的領取

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憑身份證明、保險憑證等材料到相關保險公司或約定的機構兌

現老年補貼。

十壹、其他

(壹)非正規勞動組織為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以及外來從業人員享受綜合保險待遇的有關事項,

參照《暫行辦法》及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本市社區內有合法居住場所、合法務工經營場所,無單位的外來自雇人員參加綜合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制

定。

(三)本實施細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滬勞保就發(

2002)38號)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綜合保險期間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補充意見》

(滬勞保就發(2002)43號)同時廢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表:工傷保險待遇壹次性支付表

單位:萬元

級別年齡壹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25歲及其以下78.970.862.844.328.321.94.03.02.01.2

2677.069.161.243.227.721.5

2775.067.459.742.127.221.0

2873.165.658.241.126.620.6

2971.163.956.640.026.020.2

3069.262.155.138.925.519.7

3167.260.453.537.824.919.3

3265.358.652.036.824.318.8

3363.456.950.435.723.718.4

3461.455.248.934.623.218.0

3559.553.447.433.522.617.5

3657.551.745.832.422.017.1

3755.649.944.331.421.416.7

3853.748.242.730.320.916.2

3951.746.441.229.220.315.8

4049.844.739.628.119.715.3

4147.843.038.127.119.214.9

4245.941.236.626.018.614.5

4343.939.535.024.918.014.0

4442.037.733.523.817.413.6

4540.136.031.922.716.913.1

4638.134.330.421.716.312.7

4736.232.528.820.615.712.3

4834.230.827.319.515.211.8

4932.329.025.818.414.611.4

50歲及其以上30.327.324.217.4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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