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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托基金如何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第二章的規定:信托的設立

壹、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二、第八條

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遺囑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

三、第九條

設立信托,其書面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

4、信托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項外,可以載明信托期限、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報酬、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信托終止事由等事項。

擴展資料:

設立信托,對於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托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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