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伴有人格改變的精神病性癥狀;
3.頭骨露出來了;
4.面部燒傷大面積植皮後;
5.鼻子或臉頰有> 8cm2或> 1cm2以上的增生性疤痕;
6.壹個或兩個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7.瘢痕總面積40% ~ 49%;
8.壹只眼矯正視力0.2,另壹只眼矯正視力0.5;
9、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4;
10,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11,單眼皮或雙眼皮外翻或眼瞼閉合不全;
12,上瞼下垂眼瞼和瞳孔1/3;
1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運動;
14外傷性青光眼;
15,雙耳聽力損失41dBHL或壹耳91 dbhl;
16,體力勞動時呼吸困難(喉頭);
17,發聲困難,言語困難;
18,壹耳或雙耳缺損> 1/3,< 2/3;
19,牙槽骨損傷長6cm,掉牙8顆以上;
20、舌缺損小於1/3舌;
21,雙側鼻腔或鼻咽閉鎖;
22、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
23.食管成形術後吞咽異常;
24、甲狀腺功能輕度受損;
25.甲狀旁腺功能輕度損害;
26、椎體壓縮性骨折;前緣高度減少超過1/2;
27、脊椎滑脫無神經癥狀;
28、單肢癱瘓或單手全肌癱瘓肌力4級;
29.雙手部分肌麻痹的肌力為4級;
30.雙足全癱肌力4級;
31,壹只腳部分截癱肌力3級;
32.壹手除拇指和食指外,兩指近側指間關節被切斷;33.除拇指和食指外,有兩個手指的近端指間關節無功能;
34.壹個腳趾缺失,另壹個腳趾缺失;
35、壹足趾畸形,功能喪失,另壹足非趾-趾畸形;
36、壹只腳除腳趾外,其余三個腳趾缺失;
37、壹只腳除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38、開放性骨折感染引起的慢性骨髓炎,重復作者;
39、關節外傷或外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40、心功能不全級;
41,血管替代物重建血管;
42.肺段切除術;
43、其他職業性肺部疾病,肺功能正常;
44.部分肝切除術。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