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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督查、信息、政務公開、安全、穩定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

(2)政治工程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和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

(3)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及其聯合辦公室)

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調研;負責綜合性稿件的起草;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普法和監督行政執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年檢事項的受理和辦理,行政許可服務窗口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4)計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計劃;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負責匯總和審查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建議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運營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編制部門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司(掛農民工工作司牌子)

擬訂城鄉就業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力轉移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編制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和研究生就業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

(6)市政公務員辦公室

研究制定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分類、錄用、登記、考核、任免、獎懲、培訓、交流(調動、轉崗)、退出、辭職、辭退等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制定公務員行為規範,推進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根據權限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審查;承辦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工作人員任免的程序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市政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的任免和備案工作;綜合管理行政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市政府名義進行的獎勵表彰和組織以市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審核市政府各部門開展的系統性獎勵表彰項目,審核向上級推薦的獎勵表彰對象;負責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人事檔案的管理;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7)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考核和考試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承擔博士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有突出貢獻專家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掛人力資源市場和人事調配部門牌子)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綜合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招聘、競爭、考核、獎懲;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定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開發政策;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定留學回國人員來我市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援建地區和重點建設項目人員的選派和內部人員的安置;承擔駐外使領館和商務機構工作人員和服務人員的選拔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

(9)市外國專家辦公室

擬訂國外智力引進、外國專家管理和出國(境)培訓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才引進示範基地的申報、評審、表彰、推廣和管理工作;承辦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編制和分配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負責國家、省、市專項資金資助的聘請外國專家計劃的審批;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聘請外國專家項目;負責境外人員就業審核的管理;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組織實施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

(10)工資和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負責對市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統壹發放工資的審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和計算工齡的規定;參與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壹)市軍官安置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計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市直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衛有關單位的安置、調配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劃;負責協調安置轉業軍官家屬子女;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軍隊轉業人員的政策指導和信訪接待。

(十二)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定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隊伍建設、教材規劃和評估認定制度;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審核認定職業技能評估鑒定機構資質。

(十三)養恤金和失業保險科

制定並實施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制定和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繳費基數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政策;制定並實施基本養老金發放條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落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擬定全市失業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制定並實施失業人員登記管理辦法和患病、生育、死亡的相關待遇政策;建立失業預測和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農村養老保險科

擬定被征地農民的農村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以及社會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審查征地計劃中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處(工傷保險處及其辦公室)

擬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標準;擬訂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全市工傷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審批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傷殘等級;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六)勞動關系處(信訪處及其辦公室)

制定和實施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和實施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破產企業改革、改組和關閉中職工權益保護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協調勞動關系的三方制度;監督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監察工作;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參與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和評選。負責處理群眾來信來訪的受理、協調和監督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