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產生的公司募集資金的行為,都屬於違規操作,但通常公司對員工借貸,不會有正式的通知,或者決議類的正式文件,特別是單獨股東的企業,基本上就是老板壹人說了算的,那麽這樣就會成為普通的民間借貸,個人借款給公司,是屬於合法行為,個人借款給個人,也是屬於合法行為,所以妳們最後的行為應該是歸納為債權人是員工,債務人是老板。所以,公司向員工等特定人員籌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壹般屬於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但是如果明知單位員工及員工親友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未予阻止,也可能轉化為非法集資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