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府院制度
府院制度
總統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根據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設立五院,包括了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壹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考試院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並且是人事行政最高主管機關。
除院本部外,還包括4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和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簡稱基金監理會)。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
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恤、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練;基金監理會則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此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規定,該局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監察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權、糾舉權及審計權。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監察委員之中壹人任院長,壹人任副院長,任期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正後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審計部是監察院下級機關,負責審核全國各機關之財務與總決算,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