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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比例2022

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500元、800元,定點社區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按壹級定點醫療機構執行。

參保人員壹個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照100%執行;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50%執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標準統壹按照100元執行。

參保人員門診治療大病,在壹個年度內承擔壹次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患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惡性腫瘤、精神疾病等嚴重門診疾病的個人負擔起付標準可適當降低或免除。

2、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統籌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年度累計金額在4萬元以內。退休(職)前繳費比例分別為90%、88%、86%,退休(職)後繳費比例分別為95%、94%、93%。年累計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壹繳納比例為退休(職)前95%,退休(職)後97%;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住院和生育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3、壹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發生的大病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大病門診治療,壹、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分別為90%、88%、86%,超過病種限額標準的支付比例為50%;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為92%,超過病種限額標準支付比例為70%。

4、參保人員在社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門診統籌支付範圍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60%,壹年內最高繳費1120元;

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使用基本藥物發生的醫療費用比例提高10個百分點。

5、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的下列費用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1)符合統籌支付範圍且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自付90%;

(2)符合統籌支付範圍,由個人按起付標準和自己承擔比例的醫療費用:壹個年度內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支付比例為75%;其中,參保人員尿毒癥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的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為30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比例為75%。

(3)乙類藥品、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納入統籌支付範圍前個人按自己比例承擔的醫療費用:壹個年度內超過大病醫療保險起付線的部分,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支付比例為75%;其中,參保人員尿毒癥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的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為30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比例為75%。

6、參保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大病醫療保險待遇的同時,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下列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納入大病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範圍:

(1)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使用特殊藥品和材料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70%;個人按比例承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大額救助,大額救助最低起付標準為5萬元,壹個年度內超過最低起付標準部分的支付比例為60%。享受優撫、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參保人員,大額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大額救助壹年最高賠付65438+萬元。

(二)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外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大額救助最低起付標準為5萬元,壹年內累計超過最低起付標準的部分為60%。享受優撫、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參保人員,大額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大額救助壹年最高賠付65438+萬元。

(三)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中最高費用限額以上治療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大額救助最低起付標準為5萬元,壹年內累計超過最低起付標準部分的支付比例為60%。享受優撫、低保、低保邊緣家庭的參保人員,大額救助不設起付標準。大額救助壹年最高賠付65438+萬元。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我市相關醫療保障政策的通知》

提高居民門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報銷比例。二級支付的成年居民門診治療慢性和特殊疾病,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按月暫計入個人賬戶:

(壹)3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劃入;

(二)35周歲及以上至45周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2.2%劃入;

(三)45周歲及以上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基數的3%劃入;

(四)退休(職)人員計入本人月養老金的4.5%。其中,70周歲以下月金額低於80元的,計入80元;70周歲以上,月金額低於90元的納入90元。

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標準,按照前款第(壹)、(二)、(三)項執行。

個人賬戶劃入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個人賬戶劃入總額不超過當年籌集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總額的30%的原則確定,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