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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托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托管人,為資產委托人的利益,運用委托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人。

資產委托人應當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並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和資產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實施監督。第二章 業務規範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的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變更經營範圍,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壹)凈資產及資產管理規模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二)經營行為規範,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壹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三)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四)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五)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六)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托財產交由具備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托管。第十壹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使資產委托人充分理解相關權利及義務,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第十三條 委托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壹)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金融衍生品;

(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委托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第十五條 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委托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有關的信息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第十六條 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管理費率、托管費率不得低於同類型或相似類型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的60%。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在壹個委托投資期間內,業績報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於所管理資產在該期間凈收益的20%。固定管理費用和業績報酬可以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