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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65 438+04]16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金融辦《關於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 12.8

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實施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內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經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認可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批準的境內自然人或機構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聯席會議認定,依法在深圳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托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相關要求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者,是指由深圳市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發起設立,合格境內投資者以自有資金投資設立,以外匯方式進行境外投資,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投資者。

第三條市政府建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為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外匯管理局)等。

聯席會議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壹)負責組織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審批;

(二)負責境外投資者的備案管理;

(三)聯席會議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條試點工作按照“審慎、擇優”的原則,積極鼓勵和引導境內外有影響力的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集聚發展,推動前海金融改革創新,努力將前海打造成全球資產管理中心。

第二章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五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註冊資本(或認繳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註冊資本(或認繳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余額兩年內到位。

第七條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者關聯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管理境外投資基金,連續經營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具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規範的經營行為。最近兩年沒有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被司法部門和監管機構調查。

(二)必須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當局批準從事投資管理業務,並持有當地監管當局頒發的許可證。

(3)至少65,438+0名具有5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格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和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的主要投資管理人。

(四)審慎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者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除符合第七條第(壹)、(三)、(四)項外,還應當屬於以下兩類企業之壹:

(1)境內金融企業(具有中國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連續經營3年以上,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人民幣6543.8+0億元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九條經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1)控股投資者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2)基金發行成功,運作良好。

第十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發起設立投資主體對外投資。

(二)受委托管理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3)投資咨詢業務。

(四)審批或登記機關批準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壹條申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試點資格,應當向市金融辦提交下列材料:

(壹)試點申請報告。

(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資質材料、主要投資管理人簡歷等。

(3)申請人出具的對上述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四)市金融辦根據“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境外投資者

第十二條境外投資者的設立應經市金融辦備案。境外投資者可以采取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型基金、專戶等方式。

市金融辦對境外投資主體的備案不構成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性的認可,不作為對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三條境外投資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境外投資主體的管理人應當是聯席會議認可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規模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者人數應符合相關組織形式的相關規定,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應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向市金融辦提交境外投資主體備案的下列材料:

(壹)境外投資者備案報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資料及與基金托管人簽訂的意向文件;管理人相關信息及與管理人簽署的意向文件。

(3)申請人出具的對上述所有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四)市金融辦根據“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合格境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五條合格境內投資者作為境外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並符合以下標準: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

(二)境內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單壹合格境內投資者應當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集合他人資金投資境外投資者。

第十六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責任,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投資經歷、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和投資者教育,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點的基礎上,引導客戶參與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參與境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告知客戶境外投資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並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適當性管理的所有記錄,並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糾紛,認真記錄相關信息,並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市金融辦報告。

第五章資金托管

第十七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境外投資者可憑市金融辦的備案文件開立專門賬戶,專項托管境外投資資金。任何時候,專用賬戶資金跨境凈匯入規模不得超過市金融辦登記的境外投資者規模。

第十八條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壹)為境外投資者開立專用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者銀行賬戶內的資金。

(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匯入專用賬戶的,境外投資的本金和收益應當調回原外匯賬戶。

(三)辦理境外投資者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國際收支。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執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和交割事宜。

(五)保存專用賬戶涉及的匯款、匯入匯款、結售匯、境內資金劃轉等有效憑證,保存期不少於20年。

(六)市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行政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委托合格的管理人負責境外投資者的後臺管理。管理人是指為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提供產品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管、轉托管等壹系列專業後臺運營外包服務的境內獨立第三方機構。管理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專門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部門或者團隊,有熟悉境外基金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三)最近三年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重大處罰,沒有重大事項正在被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調查。

第二十條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1)根據境外投資者的估值政策和程序計算基金的資產凈值,定期向投資者發布權益的資產凈值。

(二)維護境外投資者的財務賬簿和記錄,提供境外投資者執行的完整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境外投資主體交易相關的所有文件,支持計算主體資產凈值。

(四)提供與權益發行、轉讓、贖回相關的登記過戶代理服務,並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法監督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境外投資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協議規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違規,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

(六)按照相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序,核實投資者身份。

第七章試點運行

第二十壹條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在市金融辦登記設立的境外投資主體範圍內,向基金托管人辦理資金匯出手續,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風險提示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使用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資金直接對外投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投資管理協議進行投資。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貨幣計價並披露境外投資者的凈資產及相關信息。如涉及貨幣之間的轉換,應披露匯率數據的來源,並保持壹致性和連續性。如有變動,應同時披露並說明變動原因。

第二十四條募集說明書應當披露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相關主體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資產管理規模、聯系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學歷、工作經歷、資格和職稱介紹等。

第二十五條招募說明書應當披露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名稱、註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實收資本、托管資產規模、基金管理規模等。

第二十六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壹)募集說明書應對投資策略進行詳細說明。

(二)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境外投資者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和回購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招募說明書中披露,並明確披露所使用的杠桿比例。

(四)募集說明書應披露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以下風險: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產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風險、稅收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當包括上述風險的定義、特征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五)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代理投票的政策、程序和文件保存情況。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金融辦可以通過信函、電話查詢、走訪或咨詢基金托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等方式了解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者的情況,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試點企業組建行業協會,推動行業自律實現規範發展。

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由市金融辦責令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市金融辦向社會公告,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托管人和行政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與資產托管有關的重大問題和違法事項,包括:

(壹)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在限定期限內(限定期限以市金融辦為準)未在基金托管人處開立專用賬戶的。

(二)違反投資管理協議、合夥協議或者托管協議約定的投資條款。

(三)對外投資資金非正常回流到專用賬戶。

(四)違反試點的其他事項。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生上述事項時,基金托管人應當在辦理資金匯出業務前回復市金融辦。

第二十九條基金托管人應於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外匯管理局)報告境外投資者專用賬戶的匯入、匯出、結匯和售匯情況。

第三十條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在年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上壹年度資金變動、結售匯及境外投資者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在投資運營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提交書面報告:

(壹)修改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等重要文件。

(2)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投資經理的變更。

(三)解散或者清算。

(四)市金融辦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在深圳市範圍內適用,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市金融辦可根據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實施進展,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名詞解釋:

關聯實體:與海外投資基金管理事業有下列關系之壹者:

(壹)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該實體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有重大影響,並且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中的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三)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與其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委托人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且該實體中的經濟利益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四)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受同壹控制的實體,且該實體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其控制方都是重要的。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CPPCC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