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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補貼發放細則2021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於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贛人社發〔20XX〕28號)和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核準妳縣鄉鎮實行鄉鎮工作補貼邊遠等級的批復》(吉府字〔20XX〕31號)精神,為了做好我縣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範圍。限於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以及上級政府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鄉鎮工作補貼的標準。根據在鄉鎮工作的年限,鄉鎮工作補貼劃分為三個標準:在鄉鎮工作年限不滿20xx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鄉鎮工作年限滿20xx年不滿20xx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鄉鎮工作年限滿20xx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應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鄉鎮等級劃分。經吉安市人民政府批復:禾川鎮、才豐鄉、埠前鎮、石橋鎮、蓮洲鄉、在中鄉、裏田鎮、煙閣鄉、高市鄉、龍源口鎮、高橋樓鎮、懷忠鎮、沙市鎮、龍田鄉、文竹鎮按壹般鄉鎮的標準發放鄉鎮工作補貼;龍門鎮、臺嶺鄉、象形鄉、蘆溪鄉、高溪鄉按邊遠鄉鎮的標準發放鄉鎮工作補貼;曲白鄉、坳南鄉、三灣鄉按最邊遠鄉鎮的標準發放鄉鎮工作補貼。

四、鄉鎮工作補貼實行時間。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離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離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借調出鄉鎮工作的,不享受鄉鎮工作補貼。鄉鎮工作補貼從20XX年1月1日起實行。

五、辦理程序

1、初審。由個人申報,填寫《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表》(附件1),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初審後,報主管部門及所在鄉鎮復審。鄉鎮工作的年限可以通過個人檔案、工資審批發放表、個人年度考核表、單位考勤表、任命(聘任)文件、繳納住房公積金花名冊、發放計生獎花名冊、發放綜治獎花名冊、人員編制證等資料來認定。

2、公示。各單位、主管部門及所在鄉鎮,在審核鄉鎮工作人員的個人相關資料後,由單位分機關和事業人員分別填寫《鄉鎮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備案表》(附件2)、《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備案表》(附件3),並在本單位、本鄉鎮公示七天,接受社會監督,確保上報材料準確、真實。

3、審批。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各單位將《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表》(附件1)、《鄉鎮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備案表》(附件2)、《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審批備案表》(附件3),及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縣財政、人社部門成立聯合審核小組審核,審核小組根據各單位所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公示情況,對上報人員的鄉鎮工作補貼進行審核認定,並批復執行。

4、發放。縣人社、財政部門審批後,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六、工作要求

請各鄉鎮、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指定專人負責,務必在規定時間上報,確保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鄉鎮工作補貼工作及時圓滿完成。今後,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需調整鄉鎮工作補貼的,都應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在辦理鄉鎮工作補貼過程中,要嚴格按程序辦事,嚴禁弄虛作假。對在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與縣人社、財政部門溝通,不得擅作主張。凡因把關不嚴、工作不認真負責,甚至弄虛作假導致財政資金流失的,發現壹次,縣財政將扣發該單位的工作經費,扣發金額與該單位發放壹個月的鄉鎮工作補貼所需的金額相當,並按照20XX年6月13日《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社部、財政部、審計署令31號)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為了進壹步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調動鄉鎮幹部工作積極性,激發鄉鎮幹部職工紮根基層、服務群眾的工作熱情,根據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印發甘肅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鄉鎮工作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XX〕20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實施範圍

實施鄉鎮工作補貼的範圍,限於鄉鎮(不含東城社區、西城社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正式工作人員及縣財政供給的市、縣機關事業單位派駐鄉鎮的直屬機構在編正式工作人員(以下簡稱鄉鎮工作人員)。

二、補貼標準

按照地域分布及鄉鎮艱苦偏遠情況,將我縣鄉鎮劃分為三類,其中西坡鄉、山河鎮、永正鎮、榆林子鎮、宮河鎮、周家鎮6個鄉鎮為壹類,所屬鄉鎮工作人員補貼20xx年以下每人每月150元、滿20xx年不滿20xx年每人每月250元、滿20xx年以上每人每月350元;永和鎮、湫頭鎮、五頃塬鄉3個鄉鎮為二類,所屬鄉鎮工作人員補貼20xx年以下每人每月200元、滿20xx年不滿20xx年每人每月300元、滿20xx年以上每人每月400元;三嘉鄉為三類,所屬鄉鎮工作人員補貼20xx年以下每人每月250元、滿20xx年不滿20xx年每人每月350元、滿20xx年以上每人每月450元。

三、執行時間

鄉鎮工作補貼從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四、相關問題

(壹)各鄉鎮及相關單位要嚴格鄉鎮工作人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下等次的工作人員當年不得發放工作補貼。

(二)鄉鎮工作人員在崗期間享受鄉鎮工作補貼,人員調離、退休後次月起停止發放鄉鎮工作補貼。

(三)新錄用或調入工作人員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四)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借調在縣(市)及以上機關事業單位超過1個月的不享受當月鄉鎮工作補貼。

(五)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10個工作日的,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的,不享受當月鄉鎮工作補貼。

(六)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實施後,原執行的鄉鎮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停止執行。

五、審批程序

鄉鎮工作補貼按月納入工資基金統壹審批發放,各鄉鎮及相關單位在審批時,將當月鄉鎮工作人員在崗情況、考勤情況送縣人社局備案。

六、組織實施

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要求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鄉鎮工作補貼發放準確、全面、及時。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和各單位紀委(紀檢組)要對實施工作做好監督檢查,確保不重不漏,嚴禁虛報冒領,超範圍發放。

根據xx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全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xx人社發〔xx〕xx號)和xx市人民政府《關於xx試驗區實施鄉鎮工作補貼鄉鎮劃分情況的批復》(x政秘〔xx〕x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