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監管。
計劃、農業、水利、多管、規劃、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市、不設區的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將蔬菜基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切實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的菜地。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蔬菜基地的義務,並有權舉報侵占或破壞蔬菜基地的行為。
對蔬菜基地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蔬菜基地的劃定第七條蔬菜基地的劃定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集鎮、村莊的長遠發展規劃相協調,合理布局,相對集中,確保蔬菜基地的長期穩定和重點投入。第八條蔬菜基地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菜地。
重點保護區菜地是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菜地和經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保護區內的菜地,其他為壹般菜地。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對全市蔬菜基地面積實行指標控制。市區、不設區的市、鄉(鎮)集鎮分別按照每常住人口0.03畝、0.02畝、0.01畝的標準,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蔬菜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劃定為蔬菜基地,劃分為重點保護菜地和壹般菜地,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批準。蔬菜基地的劃定,由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建立檔案。
重點保護區內劃定的菜地,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標明。第三章蔬菜基地建設第十條市、不設區的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類型菜地的建設要求,制定蔬菜基地配套建設規劃,組織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改造和建設蔬菜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第十壹條蔬菜基地建設應堅持多渠道、多層次增加投入的原則。
市、不設區的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地方財政、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和農業發展資金中支持蔬菜基地的開發建設,引導和鼓勵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投資蔬菜基地。第十二條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蔬菜基地的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壤汙染,鼓勵建立無公害蔬菜基地。第四章蔬菜基地的保護和管理第十三條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對重點保護區的蔬菜地實行長期保護,對壹般蔬菜地實行階段性保護。第十四條在蔬菜基地內,生產經營組織和承包經營者必須種植蔬菜,不得棄耕棄廢,不得改種其他作物、挖魚塘、建房、取土、堆放廢棄物。第十五條確需調整重點保護區菜地和壹般菜地的,由市、不設區的市、區蔬菜管理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六條國家和地方建設需要征用重點保護區菜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需要征(使)劃市、不設區的市劃定的壹般菜地的,分別由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征(使)用重點保護菜地和壹般菜地的,分別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菜地,市人民政府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填壹畝、後占壹畝的原則,統壹規劃,補足菜地。第十八條經批準征用蔬菜基地的菜地,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向市、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繳納蔬菜開發建設基金;征用重點保護區的菜地,必須加倍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資金,任何單位不得減少或拖欠。
鄉(鎮)、村應按規定權限批準使用菜地,菜地必須足額補充。無法補充或者補充菜地的,應當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蔬菜管理部門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壹安排補充新菜地。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應當專項用於蔬菜基地建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