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繳費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支付管理,根據《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內的下列非農業戶口居民,應當參加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8歲以下的全日制在校學生和非在校居民;
(二)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且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居民;
(三)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
前款所稱學生包括在本市轄區內異地全日制學校就讀的非農業戶口學生;年齡計算到入學登記當年的65438+2月31;年齡中的“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三條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為:
(1)個人繳費標準:
1,全日制在校生每年40元;
2.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80元;
3、其他城鎮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2)財政補貼標準:
每人每年40元,按實際參保人數,市、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四條參保人員中,本市城鎮居民和重度殘疾人,由市財政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補助:
(1)全日制學生補助20元/人·年(個人繳納到20元);
(2)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50元/人·年(個人按30元繳納);
(3)其他人員補貼140元/人·年(個人按60元繳納)。
參保人屬於用人單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應由個人繳納保險費,有條件的單位可適當報銷。
第五條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按年壹次性預繳制度,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為集中登記繳納保險費時間。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在此期間內辦理參保登記,壹次性繳納下壹年度的個人保險費。逾期未辦理參保登記並繳納個人保險費的,不予補發。
參保登記項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戶籍性質、戶籍差異、繳費標準類別等基本信息和數據。對符合部分免除人身保險費用條件的,應詳細說明相關事項。
第六條符合參保條件的學生,由學校進行參保登記,並負責個人保險費的征繳;其他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由街道(社區)、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組織參保登記和個人保險費的征收。
第七條參保登記和繳費時,符合參保條件的,須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學生證等有效證件。學校、勞動保障事務所等經辦部門(以下簡稱經辦部門)核實確認後,登記參保人員基本信息數據,收取個人保險費,並提供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據。首次參保的,發放《馬鞍山市城鎮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卡歷》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
本市城市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需提供《馬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人證》。只有經過代理部門審核確認後,才能免除部分個險費用。
第八條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機構設立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市財政設立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入由征繳機構核算)。經辦部門代收的個人保險費於6月5日165438+前支付給收入戶,由經辦機構於6月30日165438前從收入戶劃轉至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市、區財政補貼資金和應由市財政負擔的低收入居民和重度殘疾人個人保險費用補貼,每年11.30前由市、區財政部門納入城鎮非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九條經辦部門應在6月5日之前,將登記的參保繳費人基本信息和數據以書面和電子形式進行分類,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統壹報送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機構。
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機構會同市、區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經辦部門提交的參保名冊,對由市、區財政承擔的補貼資金和由市財政承擔的個人參保補貼進行相應審核確認。
第十條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在認真核對參保人數和相應個人繳費準確性後,將參保人員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繳費記錄,做好社會保險費收入的核算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壹條市社會保險費征收管理機構負責對經辦部門報送的參保人員名冊、戶籍材料等相關材料進行核實,各經辦部門和參保個人應積極配合。征繳機構接到有關參保繳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認真進行調查。
第十二條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機構辦理參保和征繳業務的費用,專用收據費用由市財政專項安排。此外,征繳機構從當年征繳資金總額中提取3%的代理費,主要用於支付學校和區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的代理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與《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步實施。
附件2:
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結算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根據《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馬正〔2006〕36號),制定本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城鎮非從業居民就醫實行定點管理,定點醫療範圍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壹致。
第二條參保人員患病時,須攜帶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統壹制發的《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證歷》(以下簡稱證歷)和ic卡,到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就醫和購藥。
第三條定點單位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必須認真核對人、卡歷和IC卡。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首診醫院、首診科室、首診負責制和醫保政策的規定,做到合理治療疾病、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單位就醫購藥發生的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定點單位記賬,定點單位按規定與經辦機構結算。
第二章門診規定病種管理
第五條門診規定的病種範圍: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組織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斥和免疫抑制劑;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腎功能衰竭(氮血癥期);心力衰竭[心功能3級以上(含3級)];ⅱ期以上(含ⅱ期)高血壓;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償期;系統性紅斑狼瘡;帕金森病;腦血管意外(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精神病維持治療期;腎病綜合征;類風濕性關節炎;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系統性硬化癥;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炎癥性腸病;活動性肺結核。
第六條被保險人患有第五條所列疾病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寫經本市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相關專業醫師鑒定的《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診就醫申請表》,並附相關病歷、檢查化驗報告及1照片原件及復印件,報經辦機構審核,符合馬鞍山。參保人員對經辦機構的審核確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專家咨詢委員會重新審核確認。
第七條。參保人員在門診患規定疾病的,憑規定疾病門診證日歷、復合處方和IC卡,應當在其選定的定點單位定點就醫和購藥。年內確需更換定點單位的,須持《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診就醫申請表》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
第三章住院管理
第八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可以選擇本市任何壹家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住院,憑定點醫療機構的入院通知書、證明歷、IC卡到入院科辦理入院手續。急診搶救可先入院,入院後24小時內(正常工作日)辦理入院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認真核對本人、卡歷和IC卡,防止虛假住院,並將參保人員住院信息實時錄入醫保計算機網絡。參保人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可提前向參保人收取壹定數額的預付款,但壹般不得超過參保人預期醫療費用總額的60%,出院時多退少補。
第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掌握疾病的入院和出院標準,不得將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收治入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推諉符合入院指征的參保人員入院,不得擅自延長參保人員住院時間,不得強制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人員出院。
第十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規範和記錄參保人員住院期間的費用支出,為參保人員提供住院費用“每日清單”或者建立醫療費用計算機自助查詢系統。參保人員因病確需使用自費藥品和自費醫療項目的,醫療機構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並簽署《馬鞍山市醫療保險使用自費藥品和自費醫療項目知情同意書》。被保險人出院時,住院期間全部醫療費用的明細賬目或費用清單應由被保險人(或代理人)核實簽字。
第十壹條。如果被保險人在探親、旅遊等過程中突發疾病。在外地,且確需住院的,應在入院後3個工作日內直接聯系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的費用由本人承擔。
第四章轉讓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必須將參保人員轉往其他醫院治療的,應遵循先市後市、逐級轉院的原則。市內轉院限於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市外轉院限於本省及北京、上海、南京當地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參保人轉往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或異地住院治療時,經治醫師填寫《馬鞍山市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轉院申請表》,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後,市內轉院可由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直接審批,市外轉院可由市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報經辦機構審批。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轉院,但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轉院手續。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住院、轉院視為壹次住院的延續,在醫保支付範圍內的本地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單獨核算,由轉出醫療機構按轉院結算,轉入醫療機構按正常結算。市轉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
市外醫療轉院最長時間為壹個月。超過期限的,必須到經辦機構辦理審批延期手續。
第五章費用結算管理
第十五條醫療保險基金分配預算:基金總收入中,5%留作調劑,10%用於門診費用,20%用於門急診醫療費用和學生意外傷害致殘、死亡補償費用,其余65%作為當年全市所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的基金預算總額。年度結算時,可以在資金預算分配項目之間進行余缺調整。
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住院費用結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住院和門診特定疾病的診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承擔。醫療費用結算或報銷時,應按下列程序計算:
(壹)在部分支付項目中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支付的項目費用(包括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下同)和個人支付的費用等非基本醫療費用,其余為基本醫療費用;
(2)對參保人異地就醫必須預付的基本醫療費用,先扣除壹定比例,再按比例扣除應由參保人承擔的起付線費用和起付線費用以上的費用,其余部分由醫保基金支付。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參保人員自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從患者預付款中扣除,多退少補;屬於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按規定與經辦機構結算。未繳納下壹年度醫保費用的,跨年度住院發生的費用,截至65438+2月31,當年由基金支付,下壹年度發生的醫療費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對於患門診疾病的被保險人,醫療費用(治療限定範圍內疾病所必需且不可缺少的輔助藥品費用及相關檢查等。)在壹個自然年度內門診發生的,超過起付線的,屬於參保人自付部分,由個人以現金形式支付;屬於醫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後按規定與經辦機構結算。
在辦理確認手續前,在非選定定點單位發生的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用,以及在選定定點單位發生的限定範圍內的非規定病種費用,由被保險人支付。
第十九條異地住院發生的費用出院後,被保險人或代理人應攜帶醫療機構的卡歷、IC卡、醫療費用收據、費用明細賬、出院小結、轉院申請審批表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和報銷。
第二十條在下列情況下,符合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在異地發生,參保人員必須先按以下比例支付:
(壹)根據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因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技術、設備條件限制,參保人發生的急診搶救、異地住院或在壹定範圍內醫療機構住院的費用,自付10%;
(2)參保人要求轉院或轉往確定範圍外醫療機構的,異地非急診搶救住院發生的費用,個人先自付30%。
第二十壹條急診搶救門診觀察後72小時內死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急診搶救門診觀察後72小時內住院發生的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住院後24小時內死亡的,視同住院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以及在校無責任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診療費用,按照《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享受保險待遇。其中,學生住院和特定疾病門診治療起付線以上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非從業居民高10個百分點。
第二十三條在校學生發生無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事故,直接導致殘疾的,按照殘疾等級10-1基金壹次性支付400元至4000元;直接導致死亡的基金壹次性支付5000元。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未按本管理規定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與《馬鞍山市城鎮非從業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實施。
發布部門:發布日期:2006年8月16實施日期:2006年8月16(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