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兒住院互助金的範圍和條件。
(1)本市範圍內依法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和中小學校(含中專、技校、職校、特教學校)的註冊學生(兒童),包括在校借讀的非本地註冊學生(兒童)。
(二)本市戶籍和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未在幼兒園就讀的學齡前兒童(包括《上海市居住證》達到積分標準的兒童共同居住)。
(3)具有本市戶籍,年齡在18周歲以下(1997年9月1日以後出生),持有《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的殘疾兒童、輟學人員(含與《上海市居住證》中達到標準積分的人員共同生活的子女)。
(四)具有本市戶籍且未滿20周歲(1995年9月1後出生)且在1年度內復讀的高中復讀生(含隨《上海市居住證》中成績達標人員居住的子女),並能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全日制,課時為60)
(5)隨父母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在本市醫療機構出生的0-5周歲(滿月後)非戶籍兒童(需提供本市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6)上海監獄管理局(白毛嶺農場、軍天湖農場)、上海農場管理局(上海農場、川東農場、海豐農場、黃山茶林場)、寶鋼集團上海梅山有限公司職工子女中,具有上海市戶籍並在當地幼兒園、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子女),以及長期在當地居住的人員。
(七)在上海市外國兒童學校(國際學校)就讀的學生。
(八)下列人員不屬於保險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