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鄉居民晚年基本生活,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桂政辦發〔2014〕7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堅持“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采取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第三條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並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會同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監察、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險範圍
第四條具有統籌戶籍的城鄉居民,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可在其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六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定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七條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進行補貼,補貼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貼納入社區公益事業籌資範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補貼和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地規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第八條政府對被保險人的繳費給予補貼。政府對100-800元的繳費檔次每人每年補助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對900-2000元的繳費檔次每人每年補助80元。今後,繳費補貼標準的調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九條政府應當為支付困難群體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最低養老保險費。城鄉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城鎮“三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人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由政府繳納養老保險費100元;除上述困難群體外,城鄉低保由政府按50元發放。繳費困難群體可在政府繳費的基礎上增加個人繳費,根據政府繳費金額和個人繳費總額,享受與繳費檔次相對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第十條政府為參保人員支付的補貼資金和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自治區、市、縣三級財政承擔。按照現行財政分類管理體制的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 2: 2的比例承擔,靈山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 2的比例承擔。
縣、區政府增設繳費檔次的,所需繳費補貼資金由縣、區政府承擔,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區政府確定。
第四章個人賬戶
第十壹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個人賬戶的構成如下:
(1)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政府支付給參保人員的補貼資金。
(三)村集體、社區等社會經濟組織、慈善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的補助和資助資金。
(四)個人賬戶資金運作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條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和實賬制管理。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死亡時,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計算標準如下:
(1)基本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財政全額支付55元,自治區、市、縣財政各負擔20元。按照現行財政分類管理體制的原則,欽南區和欽北區由自治區、市、區按6: 2: 2的比例承擔,靈山和浦北縣由自治區、縣按8: 2的比例承擔。
今後,將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要求,適時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縣、區政府負責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放標準為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支付,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支付完畢後,由縣、區政府負責繼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繳費15年,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縣區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距規定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0周歲,可在領取待遇前壹次性繳費,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給予繳費補貼,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年齡在15以上的,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低於15。
對於繳納到期保險費或中斷繳費期限的參保人,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第十八條參保人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年限的,可以在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繳費年限後,申請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從繳費到達經辦機構賬戶後的次月開始繳納。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經辦機構從其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金,並按400元的標準向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壹次性支付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費由自治區按照人均4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未及時辦理停發撫恤金手續的,經辦機構可直接從喪葬補助金中扣除撫恤金。喪葬補助制度自2015 1開始實施。
縣、區政府負責提高喪葬補助費標準。
第六章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二十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地區轉移戶籍的,可以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移到遷入地,按照遷入地的規定繼續繳納保險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無論其戶籍是否轉移。
第二十壹條參保人跨自治區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相關制度的銜接
第二十二條新農保和城居保統壹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作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並按本辦法繼續繳費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壹)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員,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老農保每繳費1年計算為1年繳費年限,累計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按本辦法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二)年滿60周歲並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的參保人員,可直接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壹並發放。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不屬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範圍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應當補繳,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應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部分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今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管理水平將逐步提高,最終實現自治區級統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將新農保、老農保和城居保基金合並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縣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虛報、冒領。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基金審計制度、舉報獎勵制度等相關業務管理規章制度,對基金籌集、轉移、分配、存儲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對虛報、冒用、挪用、貪汙、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居)委會應當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公示參保人員資格,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差。
第九章經辦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因地制宜科學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和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充實壯大基層經辦力量,實現精準管理、便捷服務。鄉鎮(街道)應有壹名負責人,村(社區)協管員原則上由村(社區)幹部擔任。要註重運用現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購買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總體規劃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派出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設施設備和經費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條經辦機構負責登記、繳費申報、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關系轉移接續、統計管理、內控稽核、咨詢宣傳、舉報受理等工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應當認真記錄參保人員的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壹條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金保工程”建設,並實現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資源* * *互通。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員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