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 號)、《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 號)精神,為建立健全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 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全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 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合並實施。現就我省實施城鄉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壹、基本原則 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要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的要求,逐步解決我省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 有彈性、可持續”。壹是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 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實行屬 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 個人賬戶相結合, 與家庭養老、 社會救助、 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 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從 201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已納入國家新農 保試點的地區,合並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到 2012 年基本實現全省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凡具有我省城鄉居民戶籍、年滿 16 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 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可在本人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有條件的村集 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 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壹)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 10 個檔次,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 30 元,其中 省級財政負擔 20 元、統籌地區負擔不低於 10 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 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建立個人賬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為每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終身 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 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城鄉居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壹)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 55 元。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於長期繳費的城鄉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 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各地人民政府支出。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 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 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待遇調整基礎養老金的調整, 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及物價變化等情況確 定。
八、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 60 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 60 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享受基礎養老金的農村居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積極 引導享受基礎養老金的城鎮居民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 15 年的,應當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 過 15 年,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距領取待遇 年齡超過 15 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 15 年。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 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鼓勵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多繳多得。
九、基金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 理,單獨記賬、核算。為保障基金的完整和安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 行省級集中管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個人賬戶基金省級 集中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 職責, 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程序, 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 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監督,嚴禁 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民委 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社區)範圍內對轄區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壹、經辦管理服務
(壹)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統壹經辦管理。統籌地區現有農保經辦機構更名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負責辦理城鄉居 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市州所在城區未設立新農保經辦機構的,其城鄉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直接由市本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各地要按照《關於加強和完善全省新農保試點縣 (市、 勞動保障服務平臺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 區) (鄂 編發〔2010〕3 號)文件精神,根據工作需要,進壹步充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 辦機構的人員,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的設立按鄂編發〔201 0〕3 號文件執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 列支。
(二)提高經辦服務水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城鄉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 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 網絡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切實做好賬戶管理、 政策咨詢、 查詢服務、 養老金支付等工作。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壹) 與老農保銜接。 原已參加老農保, 並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新 農保)啟動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準和渠道不變。其中:已年滿 60 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 時,直接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未滿 60 周歲的人員,應按規 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年滿 60 周歲後,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地方政府 給予補助。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農保)啟動時 未領取待遇的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 60 周歲後,統壹按城鄉 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二)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三)要妥善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 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在國家沒有出臺相關銜接政策之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 養老保險人員已經享受的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不變。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我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 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壹領導,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 將其 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 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各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
十四、制定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 納入國家試點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當地實際, 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以市、州人民政府名義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 小組辦公室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十五、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快建設覆蓋 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 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社會和睦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這項工作重要意義、基本 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 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註意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新 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 要及時向省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十六、 未列入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 方可按本《實施意見》自行開展試點,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籌措。
二○壹壹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