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保為職工提供醫療、生育、工傷、失業和基本養老等方面的基礎保障;
2、特殊工種或高端人才可能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障;
3、企業購買商業保險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影響社保基礎保障。
職工醫保的覆蓋範圍:
1、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下的門診和住院治療費用;
2、部分藥品費用,包括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的藥品;
3、壹定比例的大病醫療費用,根據不同地區政策有所差異;
4、預防接種費用,涵蓋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5、生育保險覆蓋的生育醫療費用;
6、工傷保險覆蓋的工傷治療和康復費用。
綜上所述,盡管職工醫保為員工提供了基礎的醫療等保障,但是否購買商業保險還需考慮個人需求,如特殊工種或高端人才可能尋求更高級別的保障,同時企業在購買商業保險時需確保遵循法律法規,保證不侵害職工的基本社保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