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財務總監”作為在企業內部負責財務的高管,經常出現在刑事被告人名單中。我們以北京地區為例,經過對“財務總監”涉刑案例的梳理,總結了該類案件的案件特征、發案原因和典型案例,供各位財務總監參考,以防患未然,降低刑事風險。
1.案件特征
1.案由特點:集中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兩類。所涉罪名***12個(詳見下圖),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6例,職務侵占罪5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4例,集資詐騙罪2例。
財務總監常見罪名
註1:數據來源於威科先行數據庫,檢索範圍為2012.3-2019.9;
註2:其他為貪汙罪、受賄罪、非法經營罪、詐騙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敲詐勒索罪。
2.刑罰適用特點:(1)主要刑罰為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2)刑罰適用率較高,緩刑率較低;(3)刑期相對較短,除集資詐騙罪之外多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罰金數額與涉案金額密切相關,因此區間幅度較大。
財務總監刑罰適用情況
3.犯罪形態因不同罪名表現差異較大。涉眾犯罪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常作為***犯出現;而在職務侵占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非涉眾類犯罪中,則多為財務總監個人犯罪行為。
2.發案原因
1.刑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為例,財務總監們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的合法性很難有明確的認識,公司壹旦涉刑,財務總監們跟著“吃瓜烙”。
2.涉案公司財務制度欠完善。以職務侵占案為例,財務總監們多是利用職務之便,抓住了公司財務管理不完善的漏洞,將公司財產據為己有。
3.為單位利益“冒險”違法犯罪。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例中,財務總監們在單位老板的明示或者暗示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虛開大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典型案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財務總監協助虛構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投資開發項目通過不特定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
劉明明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13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劉明明(任財務總監)等人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華泰匯通(北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虛構不具備履約能力的河南省開封市禹王臺區火車站周邊棚戶區改造等投資項目,包裝成“華泰保障房建設壹期”等年化收益率11%的私募基金進行銷售,以承諾保本付息為誘餌,通過網絡,散發宣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其中財務總監劉明明負責註冊工作和財務籌備工作,並在多次會議上講解該私募基金募集、投資和資金退出等程序,先後吸收徐某1,王某6等294人(288名自然人,6個機構)資金***計人民幣643 696 505.06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劉明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職務侵占罪
李頤菲職務侵占案
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11月1日起,被告人李頤菲進入億比亞公司工作,擔任該公司中國業務部財務控制經理。自2012年11月起,擔任該公司財務總監。2012年3月間,被告人李頤菲通過某旅行社預訂其與親友***8人到美國旅遊的行程,並利用職務便利,指令財務人員將其攜帶親友到美國旅遊的費用由億比亞公司向該公司付款人民幣104057元。2012年3月間,被告人李頤菲通過電子郵件向億美元比亞總公司財務副總裁S×請示並獲得批準報銷出差費用880.67歐元,被告人李頤菲通過修改郵件增加報銷金額的手段,冒領人民幣222556.75元予以侵吞。2012年5月間,被告人李頤菲通過電子郵件向S×請示並獲得批準報銷出差費用1764.26歐元和1323520韓元,被告人李頤菲通過修改郵件加大報銷金額的手段,冒領人民幣372697.37元予以侵吞。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李頤菲利用職務便利,將在某百貨公司購買商品發票,並以辦公用品的名義在本單位報銷,侵吞本單位人民幣291182.7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李頤菲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梁鳳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鳳玲系被告單位北京東聯互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英浩馳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東方森太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財務負責人。2008年左右,為了達到讓三單位少交稅的目的,梁鳳玲與苑某(已判決)相識,並商量從苑某處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梁鳳玲於2013年8月至2016年5月間,在明知三被告單位與北京恒泰思源科技有限公司、恒佳眾和(北京)商貿有限公司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在本市海澱區通過苑某為被告三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300張,票面稅額***計人民幣6824657.77元,上述發票均已用於抵扣稅款。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梁鳳玲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4.集資詐騙罪
於平集資詐騙罪案
被告人於平(財務總監)等人於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間,在北京市昌平區興壽鎮(延壽鎮)、天通苑等地,以開發北京盛世桃源生態旅遊項目為名,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資人民幣***計1.9億余元,將絕大部分集資款用於非生產經營活動並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絕大部分集資款不能返還,先後騙取***700余人人民幣***計1.39億余元。其中,被告人於平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公司財務事項,投資款存在於平個人賬戶,在集資參與人投資到期後,整理到期合同並制作財務報表,被告人***參與騙取人民幣1.39億余元。
經法院審判,被告人於平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