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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下簡稱《殘疾人保障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確定。

殘疾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鑒定後,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發放《殘疾人證》。第三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和侵害殘疾人。第四條對殘疾軍人、武裝警察、公安警察和其他因公致殘人員,以及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其他人員,應當給予優待和撫恤,並給予特別扶助。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專項募捐活動幫助殘疾人,募捐資金全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殘疾人聯合會。第七條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接受政府委托,管理殘疾人事務。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必須遵守和執行有關優生優育和殘疾預防的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和發展。第九條殘疾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履行公民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殘疾人應當發揚樂觀進取、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康復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制定的殘疾人康復規劃,安排經費和采取其他措施,開展殘疾人康復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專門的康復機構或者康復科(室),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開展康復醫療技術研究,提高康復醫療水平。第十三條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康復人員,積極開展殘疾人康復訓練。

城市基層組織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開展社區康復工作。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殘疾人用品用具的開發、生產和維修,改善供應狀況。對殘疾人用品用具的開發、生產和經營,應當給予扶持。第十五條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項目範圍內,為了恢復和補償功能,接受康復治療的費用,按下列規定執行:

(壹)屬於公費醫療和勞保福利範圍的,按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享受公費醫療、勞保待遇,由本人自理。生活確有困難的,經本人或者直系親屬申請,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三)無勞動能力、無贍養人、無生活來源的,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第三章教育第十六條殘疾人教育遵循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原則,以普及為主,重點發展九年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發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制定統壹規劃,逐步提高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率。第十八條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專業適當的職業技術學校可以適當放寬殘疾考生的錄取條件。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在有條件、有生源的地方,逐步舉辦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弱智學校等殘疾人教育機構。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特殊教育工作,逐步完善特殊教育體系。第二十條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交學雜費,並根據實際情況減免課本費。

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學生,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應當享受助學金。第二十壹條勞動、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為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提供條件,有計劃地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殘疾人自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