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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蘇州工傷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2022年全國工傷賠償標準:壹、醫療費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並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並按時足額結算費用。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後,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二、康復費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壹並予以賠償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征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受害人治療傷疾,壹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三、夥食補助費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於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2、原則上夥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夥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夥食補助費。四、交通食宿費1、關於醫生出診的交通費。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麽,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並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2、關於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3、關於交通費的計算標準。在實踐中,壹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五、護理費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5、0.4或者0.3。六、停工留薪期工資1、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0.6計算其原工資標準。七、傷殘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0.6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0.6計算。九、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法律客觀:

壹、工傷賠償計算(壹)壹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壹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2.傷殘津貼(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註: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四)工亡待遇標準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壹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二、賠償項目indent:2em">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二、賠償項目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壹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二、賠償項目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1、造成壹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壹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