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省、市營企事業單位。
(二)區、街、鄉鎮企業。
(三)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
(五)外地在本市開辦的企業和外埠工程隊伍。
(六)其他按規定應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分行業按下列比例征收:
(壹)工業和商業按銷售收入的萬分之五征收。
(二)建築安裝行業按當年工程總收入的萬分之五征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下達的商品房計劃開工面積每平方米壹元征收;外埠工程隊按每月每人三元征收。
(三)交通運輸行業按營運收入的千分之壹征收,其中個體出租車按每輛每月四元征收。
(四)保險、郵電、電業企業和公用事業單位按業務收入的千分之壹征收。
(五)金融企業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營業收入的千分之壹征收。
(六)飲食、服務、旅遊、經營性文化娛樂等行業按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三征收,其中賓館、招待所、旅店按實住床位每天每床五角,在房費票據中註明,直接向旅客征收。第四條 提取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在成本和費用中列支。第五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物價、稅務、銀行、交通、城建等部門代征。代征部門可從代征額中按1 ̄3%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續費。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免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壹)虧損企業。
(二)已宣告破產的企業。
(三)民政部門開辦的社會福利企業。
(四)校辦企業。
(五)醫療衛生單位及其附屬企業。
(六)博物館、文化館(站)、體育館(場)、展覽館。
(七)釀造企業(酒廠除外)、豆制品加工企業及飼料加工企業。第七條 征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財政局和物價局統壹印制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專用票據。第八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壹)平抑主要副食品突發性的價格暴漲。
(二)扶持必要的副食品生產經營。
(三)扶持“菜籃子”工程建設。
(四)主要副食品必要的儲備補貼。第九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終結余滾動使用。第十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按季征收,年終結清。征收對象必須按期足額繳納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征收應征繳額千分之零點五至千分之壹的滯納金。第十壹條 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市物價局和財政局統壹管理。其主要負責:基金的征繳、管理;審核調整基金的征收範圍、比例。
日常工作由市物價局負責。第十二條 凡需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部門或單位,必須向市物價局申報,經市物價局、財政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準。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在我市城區範圍內施行。各縣(市)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參照執行。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自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