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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工傷賠償訴訟麻煩嗎?

法律分析:首先,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是非常重要的,這也是壹切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壹切都沒用。單位不申請的,職工個人必須在受傷之日起壹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為工傷的,在取得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後,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帶薪停工期間(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薪留職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按妳當地標準支付;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認定工傷等級,然後根據傷殘等級向用人單位要求傷殘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上述義務,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有什麽不明白的,可以詢問或者直接撥打當地勞動部門電話1233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