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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文科三萬塊人民幣,理科五萬塊人民幣。但是實際發不了這麽多,都會有折扣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 為貫徹國家留學方針,充分發揮廣大留學回國人員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支持他們回國後的教學、科研工作,教育部特設立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
第二條 為加強管理,提高啟動基金的使用效益,啟動基金的評審工作將本著"專家評審、擇優資助"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資助對象
第三條 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在外留學壹年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回國後在教學、科研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均可在回國後兩年內提出申請。
第三章申請和審批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經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確認,直接登錄網站填寫並提交申請材料,隨後將由本單位蓋章的申請單位意見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復印件、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壹起寄往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第五條 委托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受理申請、進行形式審查。
第六條 形式審查主要是審查申請人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 申請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下;
2. 申請者具有博士學位;
3. 申請者出國留學時間在壹年(含)以上;
4. 申請者回國後在教學、科研單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5. 申請者以前未獲本基金資助;
6. 申請者回國後兩年以內提出申請;
7. 申請表所填內容屬實,附件齊全。
第七條 采用專家網上評審的方式,由評審專家建議是否資助及 資助金額。專家評審時主要考慮如下方面:
1. 申請者的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
2. 申請者的專業方向在國內的急需程度;
3. 申請者工作單位的相關學科在國內同行中的影響;
4. 申請者工作單位能夠提供的軟、硬件支撐條件;
5. 申請課題的作用、意義及先進性和可行性;
6. 經費預算是否合理。
第八條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擬訂資助名單及資助強度,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審批。
第九條 對於獲得資助的人選,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書面通知留學回國人員工作單位,同時在網上發布有關信息,對未獲資助的人選不單獨反饋意見。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啟動基金主要用於留學人員回國後開展科研工作的啟 動與立項,不得用於出國、購買與科研無關的設備。各單位對啟動基金應單獨建帳,不得提取管理費,並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進行管理;獲資助者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監督下,按批準的使用計劃自主支配,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十壹條 使用啟動基金購買的科研設備屬國有資產,列入受資助人所在單位固定資產帳目統壹管理。
第十二條 獲資助者因故脫離工作崗位半年以上或調離現工作單位或因其它原因中斷研究工作時,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將情況報告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並對剩余經費及特殊事項提出解決方案,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否則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及其委托受理單位對資助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追蹤檢查,對任何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基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單位和個人,教育部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批評、撤消資助、追究當事人責任或不受理所在單位再次申請等措施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獲資助者應在經費開支完畢或科研工作結束後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上報經所在單位審核的財務決算和科研總結報告。本基金成果原則上不組織鑒定,對已具備條件需鑒定的成果經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審查後,需提前兩個月將鑒定材料報送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按科技成果鑒定辦法規定程序審批。
第十五條 獲資助者在發表學術論文、取得科研成果時應註明"教育部留學回國人員科研啟動基金資助項目"字樣。英文標註為The Project Sponsored b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Foundation for the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Scholars, State Education Ministry. 縮寫為The Project-sponsored by SRF for ROCS, SEM.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