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變更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註冊初審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完成審查,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註冊機關。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變更登記申請表;
註冊證書;
與新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
外國人、臺港澳人員須提供外國人就業證和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