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銀行、保險公司通過與第三方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往往打著管理公司、咨詢公司、財務公司的旗號從事追債),將信用卡欠款、小額不良貸款、保險理賠等交給第三方公司進行催收。這種催收與委托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法律機構通過非訴訟或訴訟的方式進行催收有本質區別。
銀行和保險公司畢竟是企業管理。在討債難、猖獗、成本高的現實情況下,選擇第三方討債公司討債或許會成為其較為經濟的選擇之壹。但我不知道這種做法也是相當有害的:
1.很多第三方公司為了追債,會采用上面提到的非法手段來追債,這就容易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引發各種刑事、民事糾紛。同時,還可能泄露債務人的個人信息,不僅給用戶帶來麻煩,還有信息被用於其他非法事情的風險。對於債權人來說,非法討債可能是壹種經濟選擇,但如果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侵害,責任是逃不掉的。
2.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這種做法,與國家禁止催債公司的目的相違背。作為國家金融機構,這種做法樹立了壹個壞榜樣——寧願相信被禁止的討債公司,也不相信正規的合法機構,寧願委托討債公司采取非正規手段討債,也不願意采取正當的法律手段維護債權。看似法律無用,鼓勵不守法,對我國法制建設危害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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