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獲準入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帶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和交通工具入境,應在獲準入境定居後6個月內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辦理通關手續。上述自用物品可向結算地主管海關或口岸海關申報。除《定居旅客自用、安家應稅物品清單》(見本部門令附件2)所列物品外,在合理數量內,經海關審核後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每件物品限額為1件。自用汽車、摩托車向居住地主管海關申報,每戶允許進口1輛汽車。
2.入境定居的物品原則上以其在境外已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為限。經批準,允許規定範圍內的物品免稅進境,國家規定征稅的物品除外。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65438元+0,000元以上人民幣5000元以下(含5000元),每件限量1件。允許自用汽車和摩托車各進口1輛。3.已入境定居的旅客,自入境之日起停留不滿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帶入境的定居物品應當復運出境或者退還海關。